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一人出资设立 (以下简称 “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基本情况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全称],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具体地址]。
第三条 公司类型
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具体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可依法调整经营范围,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 公司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营业期限届满,经股东决定可依法办理延长经营期限的变更登记。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权利义务
第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出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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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信息如下: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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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股东权利
1、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3、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按《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
5、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六条 股东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所认缴的出资额。
3、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