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债权人/留置权人):
企业名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债务人):
企业名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_____签订了_________(以下简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经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就留置担保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留置担保的主债权
-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主合同对乙方所享有的一系列债权,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主合同项下的货物或服务款项,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 主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按照主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 主债权的履行期限自_________起至_________止。
二、留置物
- 乙方同意将其合法占有的下列动产作为留置担保物,留置物的详细情况如下:
- 物品名称:_________
- 规格型号:_________
- 数量:_________
- 质量状况:_________
- 放置地点:_________
- 甲乙双方确认,留置物价值经双方协商确定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该价值评估综合考虑了留置物的购置成本、市场行情、折旧情况等因素,双方对评估价值予以认可。该评估价值仅供双方参考,在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实现留置权时,留置物的处置价格应以处置时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确定的实际价值(市场公允价值)为准。
三、留置权的行使条件
- 乙方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支付款项、未按约定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等,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乙方在自收到催告之日起合理期限(不少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权依法行使留置权。
- 若乙方出现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甲方有权提前行使留置权,无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是否到期。
四、留置物的保管
- 留置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留置物,确保留置物的安全、完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出租、转让或允许第三方使用留置物。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留置物毁损、灭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留置物自身的自然性质、合理损耗或乙方的原因(如未告知留置物存在的特殊风险或瑕疵)导致的毁损、灭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 甲方有权根据留置物的性质和保管需要,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放置于合适的场所、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等,相关保管费用由甲方先行垫付,最终由乙方承担,并在留置物处置时优先从处置价款中扣除。
五、留置物的处置
- 留置权行使后,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以折价方式处置留置物。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留置物折价,参照实现留置权时该留置物的市场公允价值公平合理地确定折价金额,并取得该留置物的所有权,用于抵偿乙方所欠债务。
- 若双方无法就折价达成一致,甲方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拍卖或变卖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或通过合法的交易平台进行。拍卖或变卖留置物前,甲方应提前_____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通知内容包括拍卖或变卖的时间、地点、方式、参考价格或定价依据等信息。
- 留置物处置所得价款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 支付处置留置物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拍卖佣金、评估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 偿还乙方所欠甲方的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 若要处置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乙方仍有义务继续清偿剩余债务;若要处置价款有剩余,甲方应在扣除相关费用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返还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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