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H250007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________万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

    •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东姓名 / 名称

证件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联系方式

 

 

 

 

 

 

 

 

 

 

 

 

 

  •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在特定情况下,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依法转让其股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三)在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________个月内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为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 _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________名(如有)。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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