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合同
甲方(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为确保甲、乙方之间合同编号为 合同(以下称为主合同)的履行,双方协商一致将甲方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质押物信息
1.1 质押物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详见附件《质押物清单》。
1.2 质押物现状: (如存放地点、保管条件等)。
1.3 质押物评估总价值:人民币 元(大写: 元)。
实际总质押额为 元(大写: 元)
1.4 甲方承诺对质押物拥有完全、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及权利纠纷,并提交相关权属证明。
第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
2.1 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三条 质押物的交付与保管
3.1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 日内将质押物移交乙方占有,乙方应在验收合格后 日出具质押物接收凭证。
3.2 保管地点:
3.3 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妥善保管质押物,不得挪用,因保管不善造成损毁、灭失的,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但因不可抗力等乙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原因造成的除外。
3.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或处分质押物。
3.5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如需转让质押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价款交 银行提存,提存单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四条 保险与风险承担
4.1 甲方应为质押财产中的 办理保险,保险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若主合同经协商一致延长期限,甲方应相应延长投保期限。
4.2 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债权。
第五条 质权的实现
5.1 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履行债务,乙方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2 处置质押物后,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继续清偿。
5.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