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甲方(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为确保甲、乙方之间合同编号为 合同(以下称为主合同)的履行,双方协商一致将甲方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质押标的
1.1 甲方以其合法享有的应收账款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
1.2 质押应收账款的具体信息:
应收账款债务人:
应收账款金额:
应收账款产生的基础合同:
应收账款产生日期与到期:
1.3 甲方保证质押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利瑕疵。基础合同合法合规,甲方已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己方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应收账款债务人拒绝付款或行使抗辩权。
第二条 担保范围
2.1 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范围包括:
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乙方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
第三条 质押登记
3.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乙方为登记质权人。
3.2 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
3.3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撤销、变更质押登记信息。若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需进行必要变更的,甲方应提前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在乙方的监督指导下完成相关操作。
第四条 出质人的承诺与保证
4.1 甲方保证质押应收账款未被转让、质押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4.2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变更、放弃或减免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债务。
4.3 甲方应及时更新账款回收情况,提供乙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还款情况及相关财务资料。
4.4 如应收账款提前到期或债务人提前还款,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将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主债务。
4.5 如应收账款发生逾期或其他违约情况,甲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收。
4.6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应收账款。乙方同意转让的,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7 甲方应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以确保质权实现时可直接要求其向乙方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