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退回条件与流程确认书
甲方(用工单位):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乙方(派遣单位):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具备合法的劳务派遣资质,甲方因业务需要,拟通过乙方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劳动者,双方就派遣员工的退回条件与流程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确认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派遣员工:指由乙方招聘、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并根据本确认书及相关协议派遣至甲方提供劳动的劳动者。
1.2 退回:指在派遣服务期间,因出现本确认书约定的情形,甲方将派遣员工返回乙方,并要求乙方予以接收处理的行为。
第二条 派遣员工的退回条件
在派遣服务期间,甲方可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乙方应予接收。具体退回条件如下:
2.1 因派遣员工过错退回:
2.1.1 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的录用条件或岗位要求的;
2.1.2 派遣员工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2.1.3 派遣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2.1.4 派遣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2.1.5 派遣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导致派遣行为无效的;
2.1.6 派遣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2 因派遣员工客观情况变化退回:
2.2.1 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2.2 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3 因甲方客观情况变化退回:
2.3.1 甲方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规定的情形,确需裁减人员的;
2.3.2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的;
2.4 其他约定退回条件:
2.4.1 双方在具体项目的《派遣员工岗位说明书》或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其他退回条件;
2.4.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退回情形。
第三条 派遣员工的退回流程
3.1 通知与事实确认:当发生本确认书第二条所述退回情形时,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说明退回理由、事实依据及生效日期,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违纪记录、考核材料、医疗期证明、相关法律文书等。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收到,并对事实材料进行复核。协商与异议期:乙方如对甲方退回理由或事实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