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集体管理委托合同
甲方(著作权人):
名称: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乙方(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名称: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其音乐作品的词曲著作权(下称“作品”)授权乙方进行集体管理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2 本合同项下“集体管理”指乙方以自己名义,为甲方利益,行使甲方授予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许可他人使用、收取使用费、进行维权等。
1.3 本合同所指“音乐作品”包括甲方已创作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新创作并依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的词、曲作品。
第二条 委托管理内容
2.1 甲方将其拥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详见附件《作品登记表》)的下列权利(以下统称“授权权利”)独家授权乙方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管理:
(1)表演权;
(2)复制权;
(3)发行权;
(4)信息网络传播权;
(5)广播权;
(6)改编权、汇编权;
(7)其他甲方书面确认的权利。
2.2 前述授权包括乙方以自己名义许可使用者使用、收取使用费、向侵权者追究法律责任以及转委托符合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管理的权利。
2.3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乙方提交《作品登记表》,列明作品名称、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著作权人等信息,并附作品词曲谱。后续新创作作品应于完成之日起30日内交付乙方登记入库。
2.4 甲方保证其对授权作品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著作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侵权情形。如因甲方权利瑕疵导致乙方或第三方受损,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条 管理期限
3.1 本合同期限为_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3.2 期限届满前60日,双方可协商续签事宜。
第四条 使用费收取与分配
4.1 乙方应根据国家版权局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或与使用人协商确定的标准收取使用费,并出具合法票据。
4.2 乙方在扣除下列费用后,将净使用费分配给甲方:
(1)乙方为集体管理支出的行政办公、维权、调查、诉讼等成本,具体比例按乙方公布章程或规则执行;
(2)国家相关税费。
4.3 乙方每半年进行一次使用费分配,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1日前完成上一半年度使用费的核算与支付。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使用费结算清单。
4.4 甲方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名: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