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加工装配合同
甲方(委托方):
名称: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乙方(加工方):
名称: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提供原材料、乙方进行加工装配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合同标的及加工要求
1.1 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进行加工装配,具体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加工费单价、加工周期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加工产品清单》。
1.2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技术标准、工艺要求、图纸或样品(详见附件二《技术标准与要求》)进行加工装配,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约定标准。
1.3 加工完成后的成品全部交付甲方,乙方不得留存或自行处置。
第二条 原材料的提供
2.1 甲方应于每批次加工开始前______日内,按照附件一约定的数量,将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零部件运送至乙方指定地点(地址:_____________)。运输费用、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2.2 乙方应在收到原材料后______小时内进行检验。如发现数量、规格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______日内负责更换、补足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用途,亦不得擅自更换或使用其他替代材料。
第三条 加工费的支付与结算
3.1 加工费单价及总价详见附件一。该价格为含税价,包括乙方完成加工装配所需的人工、辅料、能耗、管理等全部费用。
3.2 结算方式:每批产品加工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______日内,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发票,以电汇方式支付该批次加工费。
3.3 若甲方需乙方代办出口报关、运输等事宜,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第四条 成品的交付与验收
4.1 乙方应在约定的加工周期内完成加工,并将成品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地址:_____________)。交货前的运输、保险及风险由乙方承担。
4.2 甲方应在收到成品后_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标准以本合同附件二及双方确认的样品为准。
4.3 如产品不符合约定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重作或减少加工费。由此造成交货迟延的,乙方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4.4 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
第五条 知识产权与保密义务
5.1 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样品及本合同所涉产品的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仅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使用,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2 乙方在履约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信息、技术数据等均属于保密信息。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此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