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做市商协议
甲方(交易所): 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
乙方(做市商): 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期权做市商:指经甲方认可,在甲方交易系统内为指定期权合约提供持续双边报价,以增强市场流动性的机构。
1.2 双边报价义务:指乙方在约定交易时段内,同时提供指定期权合约的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的义务。
1.3 交易系统:指甲方提供的用于期权交易、报价、结算及相关服务的电子系统。
1.4 做市品种:指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的期权合约。
1.5 做市时段:指每个交易日中乙方须履行报价义务的具体时间范围,以甲方公告为准。
第二条 做市商资格与授权
2.1 甲方同意授予乙方在甲方交易系统内为做市品种提供做市服务的资格。
2.2 乙方承诺具备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专业知识、技术系统、风险控制能力与资金实力。
2.3 做市商资格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可续签。
第三条 报价义务
3.1 乙方应在每个交易日的做市时段内,为每个做市品种履行持续双边报价义务。
3.2 乙方报价应同时包含买入价与卖出价,且最大买卖价差不得超过甲方公布的限价标准。
3.3 每个报价的最小报价数量不得低于甲方规定的最小做市数量。
3.4 乙方报价的最短持续时间应不低于甲方规定的最短报价时间。
3.5 乙方报价调整频率应遵循甲方公布的、客观、可量化的交易规则与做市指引,不得进行恶意或破坏市场稳定的报价行为。
第四条 甲方提供的服务
4.1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接入交易系统的必要技术支持与接口文档。
4.2 甲方应根据做市情况,依规定减免乙方部分交易手续费,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4.3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做市绩效评估报告,每月至少一次。
第五条 交易与结算
5.1 乙方通过甲方交易系统进行报价与交易,交易规则遵循甲方公布的期权交易规则。
5.2 所有交易由甲方或其指定的结算机构进行统一清算与资金交收。
5.3 乙方应确保其资金账户内有足额资金与保证金,以满足交易与风控要求。
第六条 费用与支付
6.1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缴纳做市商资格年费,具体金额见附件二。
6.2 交易手续费减免仅适用于乙方履行做市义务所产生的交易,非做市交易按标准费率收取。 乙方应于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支付上月应付费用,逾期支付的,应按本协议第九条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