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
甲方(期货公司):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投资者):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鉴于甲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期货公司,具备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资质;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从事期货交易的资格。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委托甲方进行期货交易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账户开立与管理
1.1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其提供期货经纪服务,甲方根据乙方的委托指令,代理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1.2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并将足额资金存入该账户,用于期货交易的资金结算。
1.3 甲方为乙方提供交易编码,乙方应妥善保管交易编码及密码,因乙方原因导致交易编码及密码泄露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 交易指令
2.1 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交易系统或书面委托等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交易指令应明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品种、合约月份、交易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2.2 甲方收到乙方交易指令后,应及时、准确地执行,因甲方过错导致交易指令执行错误或未能执行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3 乙方应对其下达的交易指令承担全部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或变更已下达的交易指令。
2.4 双方确认,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的全权委托,即不得代乙方决定交易指令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提供此类服务,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强制平仓
3.1 当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持仓进行强制平仓:
3.1.1 乙方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水平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追加足额保证金;
3.1.2 乙方持仓超过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3.1.3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3.2 甲方在实施强制平仓前,应采取电话、短信或交易系统通知等合理方式履行通知义务。仅在市场行情急剧变化,导致乙方账户风险急剧扩大,可能严重影响结算安全,且甲方已采取合理方式仍无法及时通知到乙方时,甲方为避免损失扩大有权直接进行强制平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