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含投资范围限制及预警止损机制)
H26000054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甲方(管理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乙方(托管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丙方(基金份额持有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定义

1.1 基金:指本合同项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2 管理人:指依据本合同约定负责基金投资运作的管理人。

1.3 托管人:指依据本合同约定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托管人。

1.4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据本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1.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第二条 基金的基本情况

2.1 基金名称:___________。

2.2 基金类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3 基金规模:人民币___________元。

2.4 基金存续期限:自基金成立之日起___________年,经各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或延长。

第三条 投资范围限制

3.1 投资范围: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等)、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基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管理人应依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目标,在上述范围内进行资产配置。

3.2 投资限制:

(1)单只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___________%,以避免过度集中风险。

(2)债券投资比例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___________%,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流动性与稳定性。

(3)不得投资于权证、期货等高风险衍生品,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4)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以防止流动性风险。

(5)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预警止损机制

4.1 预警线设定: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___________元时,视为触发预警线。

4.2 止损线设定: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___________元时,视为触发止损线。

4.3 预警措施:当触发预警线时,管理人应在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预警通知,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投资组合、增加现金储备等。

4.4 止损措施

当基金资产净值触及或低于止损线时:

(1)管理人应立即停止任何新的投资交易,并开始将非现金资产转为现金。托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必要的资产处置操作。

(2)管理人应在触发止损线后的________个工作日内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并公告基金进入清算程序。

(3)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管理人负责组织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由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必要时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共同组成。清算小组应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清算报告。

(4)清算报告需经托管人复核确认,并由管理人报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在扣除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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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由管理人(甲方)、托管人(乙方)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丙方)共同签订。合同明确了基金名称、类型、规模及存续期限等基本情况,规定了投资范围及限制,包括股票、债券等投资比例限制,以及禁止投资高风险衍生品等。同时设定了预警止损机制,明确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流程、费用支付标准及方式。合同还详细规定了管理人与托管人的职责、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及其他相关条款,旨在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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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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