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开证与偿付协议
甲方(开证申请人):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乙方(开证行):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因业务需要,向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证,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信用证并提供相关偿付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一、信用证开立
1. 开证申请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书面的开证申请书,详细列明信用证的种类、金额、有效期、受益人、付款期限、交单地点、单据要求等必要信息,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文件。
(2) 甲方保证其在开证申请书中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甲方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信用证无法正常开立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2. 信用证条款
(1)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按照国际惯例和自身业务操作规程开立信用证,并将信用证条款明确告知甲方。信用证条款一经确定,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更改。
(2) 信用证的条款应符合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的最新版本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遇UCP版本更新,双方同意按照更新后的版本执行,但更新内容不得对甲方已开立的信用证产生不利影响。
二、单据审核标准
1. 单据种类及要求
(1)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① 发票:发票金额应与信用证金额相符,币种一致,且发票日期应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发票上应注明信用证号码,并由受益人签字或盖章。
② 运输单据:如海运提单、空运单、铁路运单等,运输单据应表明货物已按照信用证要求发运,且运输路线、运输方式、起运地和目的地等信息与信用证规定一致。提单日期应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之内,且提单上应注明“清洁”字样,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③ 保险单据:若信用证要求投保,保险单据应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保险金额应符合信用证要求,保险险别应涵盖信用证规定的范围,保险单据上应注明信用证号码,并由保险公司签字或盖章。
④ 其他单据:如质量检验证书、产地证明书、装箱单等,这些单据应符合信用证的具体要求,内容真实、准确,且与其他单据相互一致。
(2) 乙方在审核单据时,将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及国际惯例进行操作,单据必须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且单据之间内容相互一致,不存在矛盾之处。如单据存在不符点,乙方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通知甲方。
2. 审核时间
乙方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将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进行审核,一般不超过收到单据后的五个银行工作日。如乙方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应在上述时间内一次性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不符点,则视为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
3. 单据的传递与保管
(1) 乙方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应妥善保管单据,防止单据丢失、损坏或泄露。在单据审核完毕后,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将单据转交给甲方或按照甲方的指示进行处理。
(2) 在单据传递及保管过程中,如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单据丢失或损坏,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