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质权自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H26000012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

甲方(资金融入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资金融出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鉴于甲方拟将其合法持有的股票质押给乙方,向乙方融入资金;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股票质押,向甲方融出资金。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要素

1. 标的证券

(1) 标的证券名称:_________

(2) 证券代码:_________

(3) 质押股票数量:_________股

(4) 股票性质:_________(如限售股、流通股等)

2. 初始交易金额

初始交易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3. 回购期限

回购期限为_________天,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回购期限届满之日为购回日。

4. 回购利率

回购利率为年利率_________%,回购利息按照实际交易天数计算。

第二条 股票质押

1. 质押登记

(1)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票质押登记手续,将标的证券质押给乙方。质押登记完成之日为初始交易日。

(2) 质押登记完成后,乙方取得标的证券的质权。为便于乙方知悉标的证券的状态,甲方应授权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或允许乙方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公开查询渠道,对标的证券的权属及司法冻结等信息进行查询。未经甲方另行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操作或处分该证券账户内的任何资产。

2. 质押物的保管与处分

(1) 在质押期间,乙方有权对标的证券进行监控,但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处分标的证券。

(2)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查封或其他第三方主张权利,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该等不利影响。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标的证券,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 资金划转

1. 初始交易资金划转

(1) 在股票质押登记完成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初始交易金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账户名称:_________;账号: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

(2) 乙方划转初始交易资金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初始交易资金。

2. 回购资金划转

(1) 在购回日,甲方应将回购资金(包括初始交易金额及回购利息)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账户名称:_________;账号: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

(2) 乙方收到回购资金后,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票质押解除登记手续。

第四条 提前购回与延期购回

1. 提前购回

(1) 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以提前购回标的证券。提前购回的,回购利息按照实际交易天数计算,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的约定将回购资金划入乙方指定账户。

(2) 甲方提前购回标的证券的,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的约定配合甲方办理股票质押解除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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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约定了资金融入方(甲方)以其持有的特定股票作为质押物,向资金融出方(乙方)融入资金并约定未来回购的交易安排。合同明确了标的证券、交易金额、期限、利率等核心要素,规定了质押登记、资金划转、提前与延期购回流程,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机制。质权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质押登记时正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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