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
甲方(出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乙方(质权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为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现甲方愿意以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物,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乙方同意接受该质押担保。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质押物
1.1 甲方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基本信息如下:
商标名称:__________
商标注册号:__________
商标注册日期:__________
商标有效期至:__________
商标类别:__________
商标注册人:__________
商标注册证书编号:__________
1.2 质押商标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上所列的商标本身以及该商标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的所有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的专用权。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主债权
2.1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所对应的主债权为乙方与债务人(如果出质人与债务人非同一主体)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的《_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对乙方所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以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3.1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以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四条 质押登记
4.1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甲方应提供办理质押登记所需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并承担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过程中所需支付的费用。
4.2 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过程中,甲方应无条件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提供身份证明文件、提供商标注册证原件等。
4.3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乙方在取得商标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后,视为质权已有效设立,甲方应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原件交付给乙方保管。
第五条 质押期间质押物的管理和使用
5.1 质押期间,甲方应保证质押商标的合法有效,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质押商标的专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将质押商标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不得将质押商标转让给第三方,除非事先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5.2 质押期间,甲方应按照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缴纳商标注册年费,确保质押商标的持续有效。如因甲方未按时缴纳商标注册年费导致质押商标被商标局注销或撤销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3 质押期间,甲方应保证质押商标的质量和声誉,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质押商标的商誉。如因甲方的行为导致质押商标的商誉受损,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4 质押期间,甲方应积极维护质押商标的专用权,如发现第三方侵犯质押商标专用权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质押商标的专用权。如因甲方未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质押商标专用权导致质押商标的价值受损,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6.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实现质权: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2)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解散或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