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蒸汽供应与用热计量协议(热力公司与用热企业之间)
本合同为工业园区内热力公司与用热企业之间的蒸汽供应与计量专项协议,明确了供应范围、计量方式、质量参数、费用结算及双方权责。合同涵盖设施维护、安全环保、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约定了争议解决机制与不可抗力处理。旨在规范蒸汽供用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关系的长期稳定合作。
燃气锅炉房集中供暖合同(供热单位与终端用户之间)
本合同由供热单位(甲方)与终端用户(乙方)签订,旨在明确双方在集中供暖服务中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位于特定地址的房屋提供集中供暖服务,供暖期限为若干采暖季,供暖质量需达到约定温度标准。乙方需按建筑面积支付供暖费用,费用支付方式为每个采暖季开始前一次性支付。合同还详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条款、合同变更与解除以及争议解决等内容,确保供暖服务的顺利进行和双方权益的保障。
城市供用热力合同(国家工商总局1999版)
供热人与用热人约定用热地点、面积、期限、质量以及供热价价格、结算方式等。
上海市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2020版)
甲方用抄表方式计量燃气用量的,应当按付费账单提示的日期抄表,乙方应当配合甲方抄见表。双方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甲方按照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居民管道燃气价格收取燃气费。遇燃气价格调整的,按照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甲方未能抄见燃气计量表读数的,可以根据乙方以往燃气用量的记录估算用量。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2020版)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本市中小型非居民用户(工业用户除外)和供气企业之间签订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时参照使用。用户为承租人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以及产权人允许其安装、使用或改造燃气设施的相关证明文件。甲方在审核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后,双方约期由甲方上门进行现场用气设备检测、验收。甲方应当自现场用气设备验收合格后予以供气。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按热计量计费版)
供热人(乙方)向用热人(甲方)提供供热服务,并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约定采暖地点、面积、采暖期、供热温度标准等。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供热人:经过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