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上海市2020版)
甲方(供气人)向乙方(用气人、居民)供气,乙方按使用量支付燃气费。
城市供用气合同(国家工商总局1999版)
供气人向用气人供燃气,用气人交纳燃气费。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情形)
本合同为甲方授予乙方在特定区域内排他性从事管道燃气建设、运营、维护和供气服务的特许经营权。明确特许经营范围包括设施建设、供气、设施维护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处置特许经营权。规定供气与用气的标准和要求,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规划及安全措施,价格与结算的执行标准,以及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与终止情形,包括期限届满前的协商延续、乙方违约或出现破产等情形时甲方收回特许经营权。同时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为协商或诉讼,并包含其他相关条款。
上海市居民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乙方因生活需要向甲方提出用气申请,符合供气条件的,甲方应当受理,并办理有关用气手续。乙方的用气场所具备用气条件后,甲方应在xxxx个工作日内供气。甲方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民用管道燃气价格收取燃气费,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甲方用抄表方式计量的,按付费帐单提示的日期抄表,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乙方应当为见表抄表提供方便。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燃气供用气登记手续。乙方为甲方办理用气手续时,应当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告知甲方;乙方在审核燃气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双方约期由乙方上门进行现场用气设备检测、验收。乙方应当自现场用气设备验收合格后予以供气。
上海市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2020版)
甲方用抄表方式计量燃气用量的,应当按付费账单提示的日期抄表,乙方应当配合甲方抄见表。双方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甲方按照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居民管道燃气价格收取燃气费。遇燃气价格调整的,按照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甲方未能抄见燃气计量表读数的,可以根据乙方以往燃气用量的记录估算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