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张小三,男,汉族,20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33032419xxxxxx,住址:浙江省xx县xx镇xx村x路x号,联系电话:xxxxxx。
法定代理人::李四,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33032419xxxxxx,住址:浙江省xx县xx镇xx村x路x号,联系电话:xxxxxx。
被上诉人::张三,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33032419xxxxxx,住址:浙江省xx县xx镇xx村x路x号,联系电话:xxxxx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xxx市x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京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xx)京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法定代理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抚养费变更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判决却不依据《抚养变更协议》的约定,该判决部分内容违反了民法典的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背离了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导致判决结果不公。具体理由如下:
原审判决结果相互矛盾,在认定《抚养变更协议》合法有效后,又不依据协议的约定判决,其所作出的判决依法应当撤销。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抚养费变更协议》合法有效,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协议明确约定:“自xxx年xx月xx日起被上诉人按月支付孩子生活费3000元,此后每年生活费递增10%,直至孩子大学毕业为止;自xxx年xx月xx日起每年婚生子张小三在成长过程中产生的教育(学费及补习费等用于教育的各项费用)、医疗费等合理费用由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具体以实际产生的票据为准。该费用实际产生后,男方应当在15日之内一次付清。”该协议系上诉人法定代理人与被上诉人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对上诉人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合理费用分别进行了约定。庭审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因就医、上课外兴趣班产生费用的票据均认可并无异议。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见,法律明确规定,孩子抚养费首先应尊重父母双方的意愿,只有父母双方对孩子抚养费无法达成一致时,才需要人民法院依职权判决。而且我国的立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因身份关系产生纠纷的案件,历来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本案中,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与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合理费用均有明确的约定,且被上诉人对《抚养费变更协议》以及上诉人近四年来产生各项费用的票据当庭都予以认可,被上诉人依法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上诉人支付抚养费。
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同时也未兼顾亲情,导致判决不公,依法应当改判。
原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上诉人不按其承诺向上诉人支付抚养费明显不当。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
民事上诉状(适用于民事案件一审当事人提起上诉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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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适用于民事案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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