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合同甲方(债权人):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债务人):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丙方(保证人):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上,友好协商,就丙方为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提供保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主债权1.1债权确定期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1.2丙方为债权确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第二条 债权最高额2.1最高额限制: 元。2.2丙方在最高额限制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超出此范围无须承担保证责任。第三条 保证方式3.1合同当事人同意采取如下第 种方式履行保证合同:(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第四条 保证范围4.1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第五条 保证期间5.1保证期间是指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5.2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5.3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六条 主债权确定6.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债权确定:(1)主债权确定期间届满;(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3)债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4)
最高额保证合同(三方签订,在最高额限度内承担保证责任)
H24000739
最高额保证合同(三方签订,在最高额限度内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
律化带自营
丙方为甲乙双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债务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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