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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答辩状答辩人:杭州AAA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XX,执行董事兼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964XX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1111号被答辩人:北京CC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执行董事兼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13301093964XXXX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1111号答辩事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2024)沪0101民初 7XXX6号),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答辩人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答辩。事实与理由:杭州XXX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北京CC科技有限公司、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小红书运营主体)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删除侵权作品,联系答辩人欲让答辩人撤回对其的诉讼。为节省庭审时间,立案后答辩人撤回对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被答辩人旋即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答辩人认为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法院对某个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沪民辖262号中同样指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虽然于2021年3月17日裁定准许原告宁波丰厚致远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撤回对被告上海奇鸟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但原告起诉时,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该院对本案仍享有管辖权。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将本案裁定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显属不当,应予纠正。本案情况与(2021)沪民辖262号案件情况相同,根据管辖恒定原则,答辩人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维持原管辖权。此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答辩人:杭州XXX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2024年4月24日附件:(2021)沪民辖262号裁定书。 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民辖262号原告:宁波丰厚致远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西路68号(鄞州金融大厦A幢10层1112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丰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吴智勇)。被告:徐江涛,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奇鸟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陈翔路88号6幢2楼B区2030室。法定代表人:徐江涛,该公司董事长。2021年1月6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立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删除链接撤平台、管辖恒定原则)
H240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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