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 告:宁波XX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X,职务执行董事
住 所 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力洋镇XX新城XX东路888号
被 告:江西省XX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XX
住 所 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高新技术产业区丰收工业园X号
电 话:1526868XXXX
案 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诉 讼 请 求:
被告停止侵犯ZL20183033XXXX.9号专利权的行为。
被告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5900元,维权合理费用54100元,合计50万元。
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宁波XX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XX于2018年0X月2X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新XX支箱”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83033XX.9,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XX月XX日,该专利权至今有效。2019年02月18日,吴XX将专利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权给原告使用,使用期限为专利授权公告日至专利权有效期届满之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http:\/\/www.baidu.com\/link?url=JDiJrNTd48Qekd8tJ-SNnX5la064ScCgjUzg2HQguVdcoyvjKQA6jlGtnYAe4Kfj1Ye
民事起诉状+外观设计侵权纠纷+制造销售+赔偿损失
H23000143
民事起诉状+外观设计侵权纠纷+制造销售+赔偿损失
来源
律化带自营
侵权外观设计的民事起诉状,指控被控制造和销售侵权,生产厂家,适用专利法的条款,诉讼请求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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