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XX律师事务所接受宁波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本代理人参加庭审,并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我方产品与原告专利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首先,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不能脱离现有设计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综合考虑涉案专利对现有设计的贡献度、被诉产品对涉案专利的借鉴和规避程度等因素。行李箱为长方体是该类产品的常规设计,该产品的一般消费者正常使用时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产品的整体视觉风格及行李箱表面、把手、拉手、锁具、底轮等产品的细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上述部位的视觉效果存在诸多实质差异,足以使该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将两者区别开来。具体来说,被控产品和涉案专利至少存在以下十处区别:主视图:1、被控产品正面布满竖向圆弧形状凸起的条纹;涉案专利正面光滑。行李箱的正面为视觉效果显著位置,两者正面形状差异明显,一般消费者挑选行李箱首要注意的也是正面的面板纹路。该区别点对视觉效果影响极大。2、被控产品正面顶部有显著黑底+红字针织开箱辅助拉手设计;涉案专利无此设计。3、被控产品的轮子为双排万向轮,轮子外圈为黑色,内圈与箱体同色(均为银色),轮子上方无遮挡物,轮子和轮轴轮托不在同一垂直面;涉案专利为单轮设计,轮子为一个整体,不存在内外圈,轮子上方有弧形遮挡板,轮轴轮托和轮子在同一垂直面上。侧视图:4、被控产品侧面的条纹为圆弧状凸起,两条凸起的条纹之间的平面约2.5个条纹的宽度,条纹的整体视觉效果较为松散;涉案专利侧面条纹为方形凸起,凸起条纹之间的平面为一个条纹的宽度,视觉效果上明显更为密集。16/22后视图:5、被控产品背面布满竖向圆弧形状凸起的条纹;涉案专利背面光滑。被控产品拉手槽塑料外壳较厚,拉手为C字型,拉手一体结构,拉手底部有突出的按钮;被控产品拉手槽塑料外壳较薄,拉手为π型,拉手上部分层设计,拉手上无凸起的按钮。俯视图:7、被控产品顶部提手两端为长方形小圆角设计;涉案专利手把两端为半圆形设计。8、被控产品锁具为长方形圆角设计,表面突出方形按钮带钥匙孔设计,密码轮凹陷下沉;涉案专利锁具为规则长方形,按钮为圆形,表面呈现一个圆圈及三个小方条无凹陷密码轮设计。9、被控产品拉手顶面光滑无按钮;涉案专利拉手顶面有按钮。仰视图:10、被控产品底部存在明显结合部设计有拼接件通过铆钉加固,底部其他部位有多颗铆钉均匀分布;涉案专利底部为一体成型设计无任何拼接及铆钉设计。其中箱体正面的条纹设计处于正面显眼处、占整体比例较大,对视觉效果影响的权重更高。同时,外观设计的侵权比对应当考虑现有设计的情况,根据涉案专利的授权性设计特征来确认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提交的证据1中的现有设计整体形状及长宽高的比例与被控产品相同、R角角度基本相同。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的主要区别点在于涉案专利条纹设计布局在箱体的四个侧面,正面和背面光滑,现有设计条纹设计布局在箱体的正面和背面,四个侧面光滑。而涉案专利与被控产品的条纹分布也不相同。被控产品的正面、背面均有条纹,整体的视觉效果是条纹款式的箱子,而涉案专利由于正反面是光滑的,整体视觉效果反而让人忽视了周向条纹的存在,导致设计风格不同。诚然,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在把手、拉手、锁具等方面存在差别,被告提交了证据2的现有设计,该现有设计的把手、拉手、及锁具的位置与涉案专利基本相同,且箱体也是从正面打开。由此可见,涉案专利相较于现有设计,其作出的授权性设计特征仅在于箱体表面的条纹位置设置。而被控产品并未使用涉案专利的这一授权性设计特征,因此被控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侵权。我方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不侵犯涉诉专利权。我方主张被控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即证据1。将现有设计与我方产品进行比对,其区别点在于现有设计条纹设计布局在箱体的正面和背面,四个侧面光滑。而涉案专利正面、背面、侧面均布有条纹。此外,把手、拉手、锁具等方面也存在差别。但是将现有设计、被控产品、涉案专利放在一起比较,可以发现,被控产品相较于涉案专利,更接近于现有设计。被控产品是在现有设计的基础上,在侧面增加了条纹,并且采用了本领域常见的把手、拉手、锁具位置设计。若认为被控产品落入涉诉专利权保护范围,以此尺度评判,被控产品使用的显然也是现有设计。被告并无生产行为2020年9月11日,原告来到被告公司,称要购买200个旅行箱。被告公司有多款旅行箱在做展示,其中包含被控产品,该用于展示的被控产品是来源于嘉兴市XX箱包配件有限公司,在向原告展示时,产品上仍有嘉兴市XX箱包配件有限公司的吊牌和标签。原告在11日拍摄了被控产品的视频,并表达了购买意向,因此被告从生产商处再次购买了少量样品。17日原告在次来到被告公司点名购买被控
代理词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不相似+现有设计抗辩+低赔偿抗辩
H23000139
代理词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不相似+现有设计抗辩+低赔偿抗辩
来源
律化带自营
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被告提出的不相同也不相似的不侵权抗辩,以及被告使用的是现有设计抗辩,以及非生产行为,即使构成侵权赔偿也明显偏高,内含有详细的专利与被控产品的侵权比对图文,以及被控产品与现有设计的比对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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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被告提出的不相同也不相似的不侵权抗辩,以及被告使用的是现有设计抗辩,以及非生产行为,即使构成侵权赔偿也明显偏高,内含有详细的专利与被控产品的侵权比对图文,以及被控产品与现有设计的比对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