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有限公司
“XX”产品
是否侵犯专利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XX律师事务所
二零XX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律意见书编号:XXXX
目 录
第一章 概述…………………………………………………………………………………2
1.委托及资料简介……………………………………………………………………………2
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3
3.专利侵权判断的原则………………………………………………………………………4
4.侵犯权利要求与侵犯专利的关系…………………………………………………………5
5.侵犯专利的具体行为………………………………………………………………………5
第二章 XX公司“XX”产品与XX号专利…………………………………………………7
1. XX号专利基本著录项目………………………………………………..………………7
2.权利要求书的构成和类型…………………………………………………………………7
3.侵权判断……………………………………………………………………………………7
4.小结论………………………………………………………………………………………9
第三章 结论………………………………………………………………………………10
1.结论………………………………………………………………………………………10
2.作出结论的免责申明……………………………………………………………………10
3.技术秘密保护或申请专利双重保护……………………………………………………10
第四章 涉嫌侵权后的法律建议…………………………………………………………11
附件1 XX号专利授权文本………………………………………………………………12
第一章 概述
1.委托及资料简介
XX公司(下称XX公司)委托浙江XX律师事务就其“XX品牌系列XX的成套产品中的配件“XX”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是否侵犯下列专利作出判断,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发明专利专利号 :XX
该法律意见书仅基于XX公司提供的“XX”产品及产品说明等资料作出。
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1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及起算时间
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自专利申请日(不是优先权日)起算,但真正对企业构成实际侵权威胁的时间应从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起算,即申请日至授权公告日之间受专利法保护有限。
2.2 申请日与优先权日的关系
申请日为专利申请文件提交给知识产权局的时间,而优先权日为专利在本国申请文件提交之前在他国或本国申请的与该专利有联系的在先申请的时间。申请日作为专利保护期限的起算日,而优先权日作为判断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优先权日主要在实质审查和无效宣告中用于说明该专利技术最早的发明时间。
2.3 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文本)和发明专利说明书(授权文本)及保护范围的依据
2.3.1 公开文本:为申请人向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初始文本。
2.3.2 授权文本:知识产权局在公开文本的基础上经过审查后最终授权的文本。
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为授权文本,只有记载在授权文本中的内容才受专利法的保护,记载在公开文本而未记载在授权文本中的技术方案不属于该专利的保护范围,而不论什么原因没有记载在授权文本中。
2.4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对上述保护范围规定的理解应注意如下几点:
(1)此条规定的权利要求是指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
(2)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只有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才受到保护,记载在说明书而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不受保护,而不论什么原因没有被记载。
(3)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含具体的实施例)和附图仅对权利要求中不易理解和不确切的内容进行解释,不能取代权利要求。
2.5 权利要求类型以及权利要求书结构简介
2.5.1 权利要求类型有: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两种。
2.5.2 权利要求书的结构:权利要求书可以既包括单一的产品权利要求或方法权利要求,也可以既包括产品和方法的多个权利要求。
2.6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还可包括多个独立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是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进一步的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确定了最大的保护范围,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小于独立权利要求。从属权利主要的作用体现在实质审查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中用于维护专利权的稳定。两者的保护范围大小关系见右图.
2.7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与侵权判断的关系
从上图可以看出,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大,XX公司的“XX”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若不侵犯专利独立权利要求,那么当然就不会侵犯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仅需将XX公司的“XX”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是否侵犯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判断即可。
3.专利侵权判断的原则
3.1 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
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授权后,若未被宣告无效前,视为专利权稳定。
3.2 比较的对象
以XX公司的“XX”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与相关专利授权文本的各个独立权利要求进行比较。
3.3 专利侵权判定的准则
权利要求书是以简洁的文字来定义受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它向公众表明构成发明的技术方案包括哪些要素,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技术特征,因此将XX公司的“XX”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与相关专利的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具体的比较方法为,将权利要求拆分成若干个技术特征,XX公司的“XX”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也拆分成若干个技术特征,通过列表的形式进行比对。
判断是否侵权的准则有两种: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
3.3.1“全面覆盖原则”,即XX公司的“XX”产品的所有技术特征是否包括(覆盖)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具体有以下4种方式:
3.3.1.1XX公司的“XX”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所有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不多不少,侵权成立(类型代码:3.3.1.1Y)。
3.3.1.2XX公司的“XX”产品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所有技术特征,侵权成立(类型代码:3.3.1.2Y)。
3.3.1.3XX公司的“XX”产品的技术特征缺少专利中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不侵权(类型代码:3.3.1.3N)。
3.3.1.4XX公司的“XX”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中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不侵权(类型代码:3.3.1.4N)。
3.3.2“等同原则”: XX公司的“XX”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虽然有一些技术特征不同,但经过比较,如果这些不相同的技术特征属于等同手段的替代,那么侵权成立(类型代码:3.3.2Y)。
4.侵犯权利要求与侵犯专利的关系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和法院实际对侵权的认定,只要侵犯权利要求书中的任何一项权利要求,即认定侵犯该专利。
5.侵犯专利的具体行为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
是否侵犯专利权的法律意见书
H230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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