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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协议能否对抗赡养义务

 黄志庆  杜  楠

 

 

       “该案是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佛山的首例案件。”主审法官吴卫华介绍说,正如本案被告陈六所言,在农村,签订这种养老协议的事情非常普遍,法律也认可这种模式。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根据协议规定,被告及其兄长陈大协议由被告赡养父亲、陈大赡养母亲,并经父母同意,协议在被告及其兄长陈大之间发生法律效力。陈六因此才坚持自己已无赡养母亲的义务。

 

        2012年12月,黎婆婆明确不同意按原赡养协议履行。吴卫华解释,任何赡养协议都不能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及其兄长陈大可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当黎婆婆明确表示不同意时,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陈六不得以原协议来对抗法定的赡养义务,主张无需履行赡养义务。

 

        吴卫华说,母子对簿公堂令人揪心,拒绝赡养的背后究竟孰是孰非已无法查清,但显然,无论是养老协议早有约定,还是母亲偏心,抑或是父亲的遗产分配不公,这些都不能成为子女拒绝赡养老人的理由。

 

        吴卫华认为,法律只是一种惩治手段,而不是目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孝顺父母的问题。法官呼吁,真正解决这类问题,还要呼吁人人都行动起来,重新构建“百行孝为先”的社会道德体系,真正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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