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线下专利侵权有向线上转移趋势,那么网络上出现侵犯专利权产品时,专利权人或专利律师应如何取证才能最大限度得到法院认可,实践中多数需要经过公证处公证保全,那么涉及网络专利侵权案件在办理公证保全取证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本文将进行简要梳理。
一、网络专利侵权案件的侵权类型
网络平台以销售为目的,以许诺销售为支持,自行制造或他人制造获得产品来源为主流,进口方式获得产品来源为补充,而销售产品与使用产品系两个不能串联的行为,因此网络专利侵权通常不涉及使用产品行为。因此综合来说,网络专利侵权案件涉及的侵权类型从量大到量少的排列为:销售侵权、许诺销售侵权、制造侵权、进口侵权、一般不涉及使用侵权。
以销售侵权为切入口,若销售侵权成立,由于在网店页面展示了侵权产品,则许诺销售将一并附带成立。反之,若许诺销售成立,不一定能直接认定销售侵权成立,除非被告自认或产品网页中有关于销售记录的记载,如累计销量或月销量。
销售侵权成立后,通过销售商供认的制造商或产品标注的制造商,可以另案起诉或本案追诉制造商或进口商。
二、关于侵权主体需要公证的内容
(1)、需要公证的主要事项包括店面主页,在平台上可以识别的注册账号、ID号、或者平台要求公示的网店的经营主体,这些信息能比较明确地证明销售主体。
(2)、为和其他证据印证,必要时需要将网店地址、电话、联系人、邮箱、QQ、旺旺等信息一并公证。
(3)、如果产品有商标的,需要公证产品商标信息,同时建议在商标局官网查询该商标信息对应的商标权人,产品上标注商标通常可以推定为商标权人委托他人制造侵权产品(OEM),商标权人和实际制造人视为共同的制造商。
(4)需要公证产品本身、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或网页产品介绍中标注的制造商,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载体上标注的制造商推定为产品的实际制造者。
(5)若产品网页介绍中提到该产品为海外代购,则可能构成进口侵权,需要公证产品的来源信息,并关注产品的标注信息是否为海外公司。
三、关于侵权产品需要公证的内容
专利侵权案件重头戏是需要判断产品是否侵权,因此庭审重要环节是侵权比对,需要将侵权产品与专利进行比对,判断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外观设计以图片为准,因此取证始终要围绕专利保护范围来取到合格的侵权产品。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即侵权产品需要包含权利要求所有技术特征,缺一不可。而网络侵权页面通常情况下只是产品的外形或简单的内部原理图,若需要指控侵权成立顺利完成庭审比对,往往需要通过下单购买侵权产品,直至侵权产品作为侵权物证来算保险。对于外观设计产品,由于网页图片通常展示的是产品的某个角度视图或主要视图,有时未展示产品所有视图,容易造成网页图片与专利图片无法很好比对,指控侵权会遇到阻力。同时,若仅对网店网页及产品介绍做网页公证,未实际购买侵权产品,那么销售行为尚未发生及完成,侵权行为通常只涉及许诺销售,将难以指控销售侵权和制造侵权或进口侵权。
当然,若网页产品图片能全面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所有技术特征,或能反应外观设计的完整视图,不购买侵权产品,也能完成侵权比对,在指控许诺销售侵权的前提下结合以往销售记录来间接证明实际销售侵权,但此非主流取证方式,或是因为鉴于产品价格高、运输不方便等多种原因才不得已为之。
四、关于损害赔偿数额方面的公证
(1)可以网页公证公司基本情况、公司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经营规模、公司介绍、侵权产品市场占有率、侵权产品市场规模、侵权产品销售时间和销售区域等情况。
(2)可以公证侵权产品的月销量、累计销量、用户评价,其中月销售与累计销量对于确定赔偿数额有一定积极参考意义,当然目前的网络环境存在刷单情况,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有时会打折扣。
五、公证的操作流程
传统的实体店销售产品,从议价到付款到提货通常一次性完成,整个销售过程都在公证员监督下完成,而网络销售与实体店销售产品的流程不同,网络销售过程属于一个动态过程,通常包括下单、交易、支付、物流、提货,整个销售过程由公证员全程监督不现实也不可能,因此需要将销售过程进行分段公证,取最关键的能基本反映销售行为且有法律效力的过程进行公证,我们的做法通常包括两部分公证:取货公证和网络交易公证。且先做取货公证后做网页交易公证,原因是当取货公证完成后,律师基本可判断是否侵权,如取货公证不成功或不侵权,也没有必要再做网页交易公证了。
(1)取货公证:需要注意的是尽量律师携带公证员上门到快递公司所在地提货,尽量避免在公证员公证前律师接触过快递包裹,一个小小的技巧是,收货地址写一个虚拟地址,使得快递公司无法主动送达,只能等待律师前往快递点上门取货。当然目前也出现将快递地址直接写公证处地址,法院通常也认可。
在网页交易谈判时,建议卖家出具发票或收据或出库单,购买人可以为虚拟的个人或单位。
若外观设计侵权案件,可以考虑公证拍照时,将侵权产品按照专利图片的方式拍照六面视图,这样即使不携带侵权物证,庭审也能进行侵权比对。
公证物证可以作为取货公证证据的一部分,也可以单独作为证据,通常建议单独作为证据,有时存在被告不认可取货公证证据,但对公证物证自行认可的情况。
(2)网页公证:包括主体内容、网页产品介绍、经营规模方式内容、销量、交易订单、支付情况、物流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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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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