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陈某诉某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接受蔡某、陈某的委托,指派周吉均律师作为其诉某建设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认真审阅了相关证据材料,参加了庭审,经庭审调查、质证、辩论,现就本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关于本案法律关系的问题
庭审中,就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出争议。代理人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劳务合同应当从四个方面来区别:1、标的种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劳务合同标的中是工程中的劳务,即仅提供劳动力;2、报酬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支付的是工程款,其中包含人工工资。而劳务合同发包方支付的仅仅是人工工资;3、签订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备一定建筑资质,如果工程需要分包,必须经业主同意。而劳务合同承包人一般不需要建筑资质,劳务分包也不需要业主同意;4、完成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必须以自己的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管理等独立完成工程。而劳务合同承包人中提供劳务即劳动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对施工范围、工期、质量、价款、付款方式均作了约定,虽然原告方不具备一定的建筑资质,但双方签订了合同已经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而不属于劳务合同。因此,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二、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结合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我的委托人向法庭提交的隐蔽工程记录、预决算表、证人张光玉、刘文勇的证言,委托人按照合同施工完成后,已经将工程交付被告方和被告方使用,并且双方在2003年11月10日对合同约定的工程进行了预决算,并由时任当时被告方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和工程师张某以及我的委托人在预决算表上签字。上述行为,系被告方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合格,我的委托人才交付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被告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义务。
三、关于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欠款128560.81元及利息111837.34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该工程总造价为336368.64元,扣除管理费和税费,被告方应支付298560.81元,原告方已经完成建设工程,被告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欠款(具体理由同上第二点)。在工程完工后,被告方向原告方已经支付了170000元工程款,剩余128560.81元应当向原告方支付。
关于本案利息111837.34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2003年11月10日对工程进行了预决算,即验收交付,故本案的利息应自2003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之日,利息自2003年11月10日暂算至2018年6月25日,共5341天,利息为117971.79元,原告方在起诉时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计算自2003年11月10日暂算至2018年6月25日的利息为111837.34元,代理人尊重原告方的意见。因此,本案原告方主张的支付工程款的利息111837.34元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并应将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工程款之日。
四、本案没有过诉讼时效,原告方的权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结合本案庭审中查明的事实,被告方原法定代表人刘某在2005年至2018年期间一直担任被告方法定代表人,截止2016年,原告方也一直在被告处承包工程,在此期间,原告方也一直在主张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的权利,但因被告方经济效益不好一直没有支付,才导致拖欠原告方剩余工程款至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本案自2003年至2018年长达十五年,但原告方一直在积极向被告方主张权利,其主张支付欠款的权利在最长的20年诉讼时效之内,其最后一次主张权利是在2018年,诉讼时效在2018年中断,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其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没有丧失。故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方的权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方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28560.81元,利息111837.34元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以上代理意见,请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代理人:周吉均
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7月25日
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具体计算如下。
2003-11-10至2018-06-25 共5341天利息为:117971.79元,利率依据《 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文件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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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利息标准 |
计算天数 |
利息 |
2015-10-24到2018-06-25 |
按利率4.9%计算 |
975天 |
17061.09元 |
2015-08-26到2015-10-24 |
按利率5.15%计算 |
共59天 |
1085.09元 |
2015-06-28到2015-08-26 |
按利率5.4%计算 |
共59天 |
1137.76元 |
2015-05-11到2015-06-28 |
按利率5.65%计算 |
共48天 |
968.49元 |
2015-03-01到2015-05-11 |
按利率5.9%计算 |
共71天 |
1495.95元 |
2014-11-22到2015-03-01 |
按利率6.15%计算 |
共99天 |
2174.28元 |
2012-07-06到2014-11-22 |
按利率6.55%计算 |
共869天 |
20326.71元 |
2012-06-08到2012-07-06 |
按利率6.8%计算 |
共28天 |
679.94元 |
2011-07-07到2012-06-08 |
按利率7.05%计算 |
共337天 |
8484.48元 |
2011-04-06到2011-07-07 |
按利率6.8%计算 |
共92天 |
2234.10元 |
2011-02-09到2011-04-06 |
按利率6.6%计算 |
共56天 |
1319.89元 |
2010-12-26到2011-02-09 |
按利率6.4%计算 |
共45天 |
1028.49元 |
2010-10-20到2010-12-26 |
按利率6.14%计算 |
共67天 |
1469.09元 |
2008-12-23到2010-10-20 |
按利率5.94%计算 |
共666天 |
14127.55元 |
2008-11-27到2008-12-23 |
按利率6.12%计算 |
共26天 |
568.24元 |
2008-10-30到2008-11-27 |
按利率7.2%计算 |
共28天 |
719.94元 |
2008-10-09到2008-10-30 |
按利率7.47%计算 |
共21天 |
560.20元 |
2008-09-16到2008-10-09 |
按利率7.74%计算 |
共23天 |
635.73元 |
2007-12-21到2008-09-16 |
按利率7.83%计算 |
共270天 |
7549.73元 |
2007-09-15到2007-12-21 |
按利率7.83%计算 |
97天 |
2712.31元 |
2007-08-22到2007-09-15 |
按利率7.56%计算 |
24天 |
647.95元 |
2007-07-21到2007-08-22 |
按利率7.38%计算 |
32天 |
843.36元 |
2007-05-19到2007-07-21 |
按利率7.2%计算 |
63天 |
1619.87元 |
2007-03-18到2007-05-19 |
按利率7.11%计算 |
共62天 |
1574.23元 |
2006-08-19到2007-03-18 |
按利率6.84%计算 |
共211天 |
5154.00元 |
2006-04-28到2006-08-19 |
按利率6.39%计算 |
共113天 |
2578.61元 |
2004-10-29到2006-04-28 |
按利率6.12%计算 |
共546天 |
11933.01元 |
2003-11-10到2004-10-29 |
按利率5.76%计算 |
共354天 |
7281.68元 |
计算公式:利息=本金 x(利率 x 倍率/360天)x 天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