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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构成与法律适用探析

盗窃罪构成与法律适用探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对象:一般是动产(有体物、无体物、财产性利益,没有交换价值或者使用价值的很难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状态犯。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故意;①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盗窃罪;②16-18岁的人盗窃自己家或近亲属财物,或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③盗取本人已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偷回本人已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他人因负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的以盗窃罪论;④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⑤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牟利为目的,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⑥伤害他人,从现场将被害者身上的财物取走的,数罪并罚,以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并罚⑦教唆他人盗窃,事后又将他人盗窃的财物折价购买的,仅构成盗窃罪;⑧教唆他人盗窃,又骗取他人盗窃来的财物,原则上数罪并罚以诈骗罪和盗窃罪定罪;⑨盗窃以后以所有人自居,将财物作为担保物,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的,则属于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应以盗窃罪和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⑩盗窃假币又使用的以盗窃罪和使用假币罪并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成立的逻辑:利用窃取(平和而非暴力的方法窃取)方法——破坏原来的占有支配关系(违反了被害人的意志)——确立新的占有支配关系(判断本罪的既遂一个核心点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的控制权,此外需考虑的行为人实际的损失也是另一个判断既遂的标准,其他需考虑的因素还有财物的性质、形状、状态、一般社会生活感知)。

        认定: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亲属间盗窃,是指盗窃亲属财物的行为,偷拿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正确认定同居亲属的关系;一般不按照犯罪处理,其理由在于家庭成员的财产基本上是共同共有;基于家庭成员的特殊社会关系。但在以下情况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成员与外界勾结盗窃家庭财产的案件;在盗窃公私财物的同时又盗窃家庭内或亲属财物的;数额巨大且其他家庭成员坚持要求追究社会责任的。

        盗窃数额,是犯罪人通过盗窃行为实际占有的货币及财物折算而成的货币数量(一般是非法所得的财产数额,有时候还计算损失数额,盗窃数额还有票面金额与实际占有数额之分)。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法条适用:盗窃行为如果没有入户盗窃等其他特殊情形,必须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在2013《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其中,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盗窃公私财物,具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盗窃罪“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注意区分携带凶器盗窃和携带凶器抢劫,携带凶器盗窃(凶器要有杀伤力、要有使用的可能性、有使用的意思),凶器使用的可能性低;携带凶器抢劫,凶器的使用的可能性高)。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不限于体积较小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扒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盗窃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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