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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改判案例】孙兴华与浙江兰溪圣鹏、浙江万来旅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院改判案例】孙兴华与浙江兰溪圣鹏、浙江万来旅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数量简单变化不会对外观设计产生视觉影响,及现有设计抗辩与专利无效再审改判可以执行回转

【承办律师】

王梨华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案号索引】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78号

【摘要】

在对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进行比对时,应当结合整体结构布局及数量变化差异,考虑数量变化差异是否改变产品的整体结构布局,是否为一般消费者所注意。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原告孙兴华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为由对浙江兰溪圣鹏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下称“圣鹏公司”)、浙江万来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下称“万来公司”)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认为万来公司销售的雨篷架侵犯其专利名称为“雨篷架(2)”、专利号为ZL20093014××××.1的外观设计专利,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现有设计抗辩不成立,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二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比现有设计多了一根分割支撑杆,从而使两者的腔体结构上存在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两者不构成近似,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生效后,且被告实际履行了判决支付赔偿款后,涉案外观设计在被告提起的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

被告圣鹏公司、万来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委托承办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有二,一、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以,二、被告使用的是现有设计抗辩本案被最高院提审,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的数量变化只是设计单元加强筋和较短边上孔数量作均匀分配的增减变化,未改变产品的整体结构布局,不容易为一般消费者所注意,现有设计抗辩成立。最终最高院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撤销一、二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本再审案件系2019年最高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案例。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数量简单变化而导致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现有设计。

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均为雨棚架,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加强筋数量、较短边上设孔数量以及由此决定的上下两支撑架之间由向上倾斜的加强筋划分的腔体数量,被诉侵权设计有三个加强筋和四个腔体,现有设计有两个加强筋和三个腔体。但该数量变化只是设计单元加强筋和较短边上孔数量作均匀分配的增减变化,未改变产品的整体结构布局,不容易为一般消费者所注意。因此,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没有实质性差异,现有设计抗辩成立,其行为不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再审改判后,被告向法院执行回转,因再审改判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因此支持了执行回转,原告返还被告已经履行的赔偿额。

提醒,若仅仅是因专利被宣告无效而再审驳回起诉的,则不成立执行回转,本案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均坚持现有设计抗辩,从而导致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从而实现执行回转。

 

附图

 

现有设计:

 

 

被控侵权产品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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