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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运损失赔不赔?


最近,有不少司机前来咨询停运损失问题,今天张律就通过一起亲办案例为大家答疑解惑。



案件详情


2022年10月31日13时50分许,孙某驾驶皖AXXXXX号牌小型汽车沿临泉路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夏园路交口时追碰到前方同车道行驶中何某驾驶的皖ADYYYYY号牌小型新能源汽车的尾部,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某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无责任。何某驾驶的新能源汽车在事故中受损,后在安徽某汽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至2022年12月13日,维修天数为44天。

经查,车牌号为皖ADYYYYY 的小型汽车登记所有人为何某,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车。车牌号为皖 AXXXXX号的小型汽车登记所有人为郑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 300 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原告郑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向何某赔付了车辆维修相关费用,但拒绝赔付何某因此产生的营运损失13881.79元,原告遂将孙某、郑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认为


保险公司辩称:车辆停运损失并非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不属于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且保险合同条款中有免责条款,投保人为郑某,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与说明义务。


孙某辩称:停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郑某为案涉车辆投保商业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与说明义务,孙某不清楚。


争议焦点

       1.停运损失能否得到支持?

       2.如果支持,该停运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法院认为


皖ADYYYYY 车辆虽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但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属于间接财产损失,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不在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约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依法应由侵权人责任人即孙某赔偿。

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无责任,孙某依法应对何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何某驾驶的车辆系预约出租客车,该车辆因案涉交通事故受损进行了修理,车辆修理时间为44天,故法院确认车辆停运天数为44天。何某主张每月运营收入9780.35元,但其仅提交2022年10月的车辆收入截图,无法证明事故发生前车辆每月平均收入情况,故按照2022年度安徽省交通运输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即91595元确定何某的车辆停运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原告停运损失11041.59元(91595/365*44)。驳回原告何某其他诉讼请求。


专业意见


一、 停运损失的责任承担

停运损失应该由侵权人承担。关于车辆的保险问题,停运损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故不属于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直接损失,可以理解为间接财产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付范围。

对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关于停运损失的免赔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一般情况下,商业险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公司通常会用加黑加粗字体对该条款加以突出显示,以尽到提示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说明义务,则该免责条款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一般法院是支持停运损失,并判决由侵权人承担该项损失。但若保险公司未能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法院也是有可能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停运损失。

不过,有一种新情况值得关注,就是目前投保人多以电子投保方式进行投保,而非电话、现场投保,所以在电子投保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保险公司就停运损失的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对于尽到免责条款提示和说明义务的,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赔。  

二、停运损失的计算

1.车辆的停运时间

车辆的停运时间可以根据修理厂出具的维修清单、提车单,交警部门出具的车辆暂扣信息等作为计算依据。

2.损失金额的认定

根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规程 (试行)第四十三条:停运损失数额,可以综合考虑运营成本,运营能力、近期平均利润率,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因素予以认定,赔偿权利人无法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停运损失数额的,可参照安徽省上一年度交通运输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合理停运期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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