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一、案件回顾
2020年12月14日23时许,罗某昌乘坐夜76路公交车至东平地铁站附近时,因坐过站要求驾驶员邓某停车,驾驶员予以拒绝,罗某昌遂翻过驾驶室的安全防护门用手中的购物袋击打邓某。邓某被击打后,将公交车急刹停在路边,随之报警。
2021年3月26日,广州市***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该起案件,法院认为,罗某昌无视国家法律,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此外,罗某昌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昌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故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后,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二、法律规定
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驾驶操作装置、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特别是2018年10月发生的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只因乘客刘某坐过了站,要求司机停车,但因未到公车站,车辆无法停车,导致司乘发生了争执,刘某用手机多次击打司机的头部,在司机还击过程中,车辆失控偏离车道坠桥,造成了包括司机在内的车上15名人员全部遇难。
司乘冲突中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员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不仅威胁驾乘人员的安全,还会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件。但在我国以往的法律中,对于此类行为只能进行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就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由于行政处罚的手段较轻,针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仅依靠行政处罚无法有效地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上的立法呼声也愈加强烈。
为此,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该意见的出台,有效地遏制了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高发态势。但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过高,起刑点就是三年有期徒刑,特别是对于一些尚未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未造成后果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较大分歧,如果一律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则量刑过重,不符合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若不按照犯罪处理,则又可能导致部分不法分子无法得到有效地惩戒。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特别新增了“妨害安全驾驶罪”,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罪进一步厘清了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不仅将干扰驾驶人员正常驾驶的行为入刑,还将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的行为入刑,对防范和遏制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增强全民守法意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平稳有序大有裨益。
同时,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若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律师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干扰交通工具正常行使,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要强化规则意识,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遵守秩序,文明乘车。
司机应主动回答乘客的询问,尽量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激化。若驾驶中发生妨害安全驾驶情况的,应先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后再处理纠纷,以确保乘客与路人的安全。
司乘人员发生纠纷时,其他乘客、售票员、安全员等也应采用力所能及的手段出手制止,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平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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