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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在刑事案件证据认定中的应用

1987年首届国际人工智能与法律会议(ICAIL)在波士顿东北大学(NEU)举行,此次会议促成了国际人工智能与法律协会(IAAIL)的成立,并且被视为人工智能技术与法律结合的开端。

 

  距今为止,法律与人工智能技术的结合已有30余年历史,在实践的探索与经验的积淀中,各个国家都在不断前行旨在推动法律与人工智能技术这一跨学科领域的应用与研究。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便开始对人工智能系统的设计进行研究,随着党和国家对于新兴科技的极大重视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司法领域研究的不断深入,在司法领域中不断的涌现诸如“云法庭”、“睿法官”、“晓法”等新兴词汇,这表明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中的应用已经摘得一定的成果。

 

  具体到刑事司法领域中,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加深了人工智能技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应用的深度、扩大了应用的范围。中央政法委以及最高司法机关基于证据认定环节在该领域中的核心地位以及相关特点,将制定统一的刑事证据标准定位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任务。基于此种政策导向,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根据证据认定活动所具有的特点进行了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功能设计。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是上海高院与科大讯飞公司合作研发的“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又名“206”系统。以下将针对人工智能技术所作用的证据类型以及相关的助力作用进行阐述。

 

  实践中智能系统通过应用机器学习、要素提取、光学字符识别、自然语言理解(NLP)等技术,实现了对印刷体以及部分手写体文字、手印、签章、图片、表格等证据的定位、智能识别以及信息提取。因此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能够作用于书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文字类证据。

  例如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供述中记载盗窃工具为螺丝刀,而扣押物品清单中记载盗窃工具为钳子的情形,系统通过自动识别发现供述与清单中存在相互矛盾的描述,进而作出存在诱供而无法排除凶手是他人的合理怀疑之判断,提示办案人员进一步核查证据以完善证据链,从而规避因为对证据矛盾审查不严谨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于录入系统的物证,智能系统可以判断是否附有必要的清单、笔录或者其它可以证明物证来源的证据。贵州的办案辅助系统对于录入的勘验、检查笔录进行对比分析,若发现同一个人在不同案件当中均作为见证人出现的情形,系统会对此种情况进行提示、标注,需要相关人员进行进一步的调查、解释,若确实存在违反关于见证人规定的情形,并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的则被见证的侦查活动无效、相关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开发应用至今可以作用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所有的证据种类,即根据不同证据种类的不同特点对某个证据的证据能力形式化要素具备与否进行判断。

 

  随着智能系统的推广应用,人工智能技术逐渐在实践中展现出三方面主要的助力作用。

  ①指引规范作用。通过嵌入智能系统的数据化统一证据标准指引办案人员应当收集哪些证据、如何收集、固定证据,避免在后续阶段一些证据需要补正却难以收集的情况发生,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让即便是“办案新手”也可以在智能系统相应功能的指引下,迅速掌握各类案件的办案规范以及证据要求。

  ②甄别判断作用。通过“办案专家总结+海量数据挖掘”建构的单一证据校验功能对于侦查人员输入的每一份证据,智能系统都及时对其进行证据的“三性”校验,让数据化的证据标准扮演证据“筛子”的角色,在办案时为侦查人员提供对于所收集证据的自测、自检的科技手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补正。

  ③提高效率。在全国检察机关的科技装备展中展示了通过“案件证据数据化+标准化”系统的应用与运行,使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提升约19%、办案时间平均缩短为8天。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在刑事案件证据认定活动中发挥助力作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具有时代特征的态度开放环境使得人工智能技术得以顺利推广应用。

  第二,司法机关之间智能平台的搭建让信息得以在各机关之间顺利进行流通,让智能系统的功能得以在各机关之间进行流程化的操作与运用。

  第三,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科学性以及功能构建的合理性。

 

  以上是对于人工智能技术在刑事案件证据认定活动中应用的相关探讨,总结来讲,当前应用于司法实践中的人工智能技术为专用人工智能,其在可应用性层面上不同于“一脑万用”的通用人工智能,基于当下所应用的人工智能技术的特点,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在针对不同类型证据形式化、要素化、规格化问题的判断上展现出了极大优势,并且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机器学习、信息感知等方面的不断进步,在推理决策与概念抽象等方面能力的不断提高,人工智能技术能够作用的证据类型在横向上范围更加广泛、在纵向上应用将更加深入。

  但是人工智能技术在证据能力的判断方面尚不能够对证据能力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判断;在证明力的判断方面,该技术也不能单独承担判断证明力的任务。人工智能技术对于证据认定活动或其它司法活动的定位都是“辅助”而非“主宰”,即无论人工智能技术如何发展法律人的“匠心”、“情怀”都无法被任何科技手段所取代,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独立判断也无法被复制。法律职业人群作为法律人工智能技术最直接的目标客户,不论是检察官、法官还是律师,作为法律人成员当中的一份子都需要积极的调整心态,拥抱新模式、新技术,并且在此过程中坚持法律职业共同体所秉持与坚守的价值与观念。通过新的工作方式以及高新科技的辅助更有力地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实现同案同判的正义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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