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你是否通过抖音、快手、微信朋友圈等平台看到过各式各样的诚招加盟商的广告?
比如常见的“一点点奶茶”加盟,又如某某健身、某某装修等等。
于是你点开了链接,联系了对方的工作人员并被邀约至其公司洽谈;
心怀梦想,一腔热血的你,
在对方的“苦口婆心”之下付费、签约、正式加盟品牌开始自己的事业;
几天后、十几天后、一两个月后;
你的热情因你个人或对方的种种原因而消退;
你想退费,对方却以双方签订的白纸黑字为由拒绝;
此时的你,该如何是好?
下文司法案例及裁判观点或许能帮你解决这个困境。
【案例基本案情】(此类案例因涉合同条款,案情篇幅较长)
2018年9月25日,被告(甲方)与两原告(乙方)签订了《餐饮服务协议书》(注:合同封面名称为《服务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1.3拟投资项目名称为“XX茶事”,该项目经甲方前期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目前已形成完整的品牌策划、产品包装方案、规范的制作技术及流程。甲方对该项目的项目标识及与项目标识有关的相关设计、产品制作技术不仅拥有使用权,还有权将其部分或全部提供给第三方使用。2.1合同服务期限从2018年9月25日开始至2019年9月24日止。(区域服务)合同服务费为248,000元。3.11该项服务的提供方式为资料交付及现场培训……。3.12合同签署后,甲方将现场为乙方提供开店咨询指导培训……。3.31甲方为乙方提供店面装修的设计平面图、设计效果图。4.1服务期限内,甲方无偿授权乙方使用项目标识为:XX茶事。4.2(B)项目标识“区域”使用,即甲方同意乙方在上海市奉贤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的自营餐饮店面使用甲方的项目标识……4.3选择4.2条(B)项使用方式的乙方,除了享受单店客户所能享受的本合同权利外,还可享受该区域新成交客户服务合同金额的返点。返点的计算方式……。9.1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予以遵守并履行,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单方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已经支付的费用不予返还且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不低于合同费用总金额30%的违约金。《餐饮服务协议书》还对声明及保证、通知及送达、争议解决等事项作了约定。
同日,两原告填写了《客户学习清单信息登记表》,并支付给被告10,000元,被告出具收据一张。同月27日,两原告又分批支付给被告财务的个人账户合计269,800元,被告又出具收据一张。上述《客户学习清单信息登记表》内容显示“黄某”为“商务经理”。
同月28日,两原告拟写了《合同终止协议告知书》一份,并于当日通过微信发送给涉案协议书的被告方的经办人黄某,同时又通过顺丰快递寄给黄某,快递于次日被签收。该告知书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18年9月25日签署服务协议并交定金一万元整,合作品牌XX茶事,于2018年9月27日全款付清尾款269,800元整,但是还未开展任何项目。鉴于事后发现1该产品商标尚在审核中2其分公司在征信问题上存在很大问题3市场不景气故乙方于2018年9月28日提出终止协议。请甲方立即停止相关后续事宜,否则产生的费用乙方将不予承担。
另查明:商标使用授权情况正常。
庭审中,被告陈述在签订涉案协议书前,被告专车接送原告到被告公司参观、专人接待原告咨询、给原告免费品尝产品、免费参观样板店;在签订协议书后,被告积极联系原告,督促原告尽快启动项目并对此进行服务。原告对于被告陈述的签订协议书前的被告的工作内容予以认可,但认为此系被告进行招商的正常行为;对于被告陈述的签订协议书后的工作,原告认为除了和原告协商解除合同后退多少钱之外,被告未做过其他工作。
还查明:被告于2019年2月14日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
【法院观点】
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一、两原告是否可以解除涉案协议书;二、两原告主张的金额能否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本案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名为《餐饮服务协议书》,实为被告具有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特许原告按统一的店面装修设计平面图、设计效果图开设“XX茶事”加盟店,并在被告的培训指导下经营店铺,两原告为此支付相关费用的特许经营合同。
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又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实质是对“冷静期”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被特许人可以反悔的权利,因此,虽然两原告与被告在涉案合同中未约定此条款,但在合同签订后的合理期限内,两原告作为被特许人仍可以依管理条例中的该款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核心观点!!!
关于解除合同的时间。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两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与被告签订涉案协议书,于同月28日通过微信提出解除合同,在管理条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黄某系被告方的合同经办人,又系被告的商务经理,两原告与被告签订涉案协议书主要与黄某联系,两原告作为自然人,基于一般的认知及履约的客观情况,向黄某提出解除协议书的主张,应为有效,故本院据情确认双方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于2018年9月28日解除。
针对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两原告提出解约时距签约仅数天,尚未使用被告的特许经营资源,尚未接受被告的项目技术培训、店面装修图纸设计、后期运营指导,故被告收取两原告的相应对价款项应予返还。庭审中,被告抗辩两原告单方解除合同应按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两原告行使的是管理条例赋予的单方解除权,故不适用涉案协议书第九条的约定,被告的抗辩意见于法有悖,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还主张在签订涉案协议书前,被告专车接送原告到被告公司参观、专人接待原告咨询、给原告免费品尝产品、免费参观样板店,两原告认可被告的工作内容,但认为系被告招商的正常行为。本院认为,被告所做的前述工作确为其经营涉案项目、招商的正常行为,并非唯一针对两原告的特殊服务,即使原、被告双方未能签约,被告在招商过程中,为吸引客户也会实施该些工作,故若有费用发生,也为被告经营项目的成本,在客户不愿主动承担的情况下,被告要求客户承担,于法无据。被告又主张签订协议书后其为两原告做了部分服务,但未有证据证实,且未得到两原告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被告应全额返还两原告所收的款项。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9月25日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于2018年9月28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服务费248,000元、设备费31,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7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观点】
1.许多加盟类型合同,其本质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由享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赋予了被特许人“冷静期”内的单方解除权,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被特许人可以反悔的权利。该解除权不受双方合同的约定,意味着即便双方在涉案合同中未约定冷静期条款,但在合同签订后的合理期限内,被特许人仍可以依管理条例中的该款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
3.冷静期所对应的合理期限,通过司法审判实务可推定,该合理期限一般为双方签订合同后三个月左右。当然,此处因不同法院、法官对该条款具有自由裁量权,因此该合理期限也需要结合具体的个案予以分析,但作为投资加盟商,如欲反悔,建议尽可能缩短该期限。
4.法律虽然赋予被特许人反悔的权利,但除了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外,还应通过书面的形式正式提出解除,比如向对方邮寄正式的《解除合同告知函》等。
【法条链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 【合同消灭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二) 合同解除;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九十七条 【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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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引自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3628号裁判文书,原文链接如下: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ca8f525fa5f4f70a5ecaaf70094bee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