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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分手后,他/她让我把送我的东西还回去


【前言】

经常遇到这样的咨询,我和某某谈了两年恋爱,这两年内我为他/她付出了很多,时间、精力就不多说了,但是短短两年时间,我在他/她身上花了很多很多钱,我给他/她买了很多金银首饰、不定期几百几千甚至几万的转账,甚至给他/她出钱买了房子、车子,现在他/她跟我分手了,我就想知道,这些钱能不能要回来?

以案说法,通过两则法院真实案例,告诉你其中的法律规定、法学理论!



{案例一}

原、被告于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恋爱期间,因被告经济紧张,原告替被告信用卡还款98,794元、向被告银行卡转账18,600元、向被告支付宝转账19,000元,均用于个人消费。后,原被告感情不和分手,原告认为,此前出于与被告缔结婚姻为前提,才帮助被告信用卡还款、向其转账,且金额已超出原告的收入范围(原告月收入11,000元)。现原告与被告已分手,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相应钱款。审理中,原告确认帮助被告归还信用卡中有4万元系原告自己因信用卡套现而产生的还款,故其撤回了该4万元的诉请,要求被告返还本金变更为96,394元。

被告张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原告确实帮助被告归还过信用卡、转账给被告,相应金额确认,但所涉钱款均是原告主动、自愿给到被告,期间被告也是拒绝过的,因原被告系恋爱关系,故默认了其赠与行为,现赠与完毕,故不同意返还


【法院观点】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需要归还原告赠与的钱款?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原告在与被告恋爱期间帮助被告归还信用卡、转账给被告钱款共计96,394元,相应款项已完成交付,原被告亦确认,该笔钱款系原告对被告的赠与。

原告称赠与被告是以婚嫁为前提,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对赠与行为约定了履行义务,故原告主张赠与为附义务的赠与,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以双方解除恋爱关系为由,要求被告返还上述钱款,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二}

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年初建立恋爱关系,2018年年初解除恋爱关系。2014年4月30日因被告称出国需要交纳保证金及办证费用原告银行转账给付被告20万元,2014年12月30日因同样原因原告转账给付被告21万元,2015年3月20日因被告称购买理财产品需要资金原告转账给付被告10万元。2014年10月19日应被告需求原告购买一辆车辆,因被告当时没有驾照,车辆权利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并于2016年4月15日转移登记至被告名下。以上钱款及车辆系原告基于恋爱关系而赠与,嗣后被告提出解除恋爱关系,原告遂要求被告返还的款项,被告于2018年4月27日返还原告5万元,剩余款项尚未返还。

原告原系基于结婚为目的向被告赠与大额钱款,其赠与行为与双方恋爱关系密不可分,而恋爱属于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期准备阶段。现原、被告因被告的关系无法结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且行为应当符合善良风俗习惯,原告赠与被告的财物价值较高,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46万元。

【法院观点】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恋爱期间原告给付被告三笔钱款共计52万元及其中146,750元用于原告购车后赠与被告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

对于373,250元及车辆的给付性质,考虑到原告的经济收入情况、给付钱款的金额及给付标的物的价值,不能仅仅视为一般情形下的赠与,该行为系以谈婚论嫁为目的的解释更符合社会常理,原告基于与被告恋爱并结婚的目的给付原告涉案钱款及车辆,应属以结婚为生效要件的附条件赠与,现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并已丧失缔结婚姻之可能,赠与所附条件客观上不能成就,则被告无偿接受原告赠与过程中所获利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给付的钱款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至于赠与的车辆考虑到原告交付车辆使用时间及车辆折旧情况,被告酌情返还原告车辆残值。

因本案赠与条件不能成就的原因不能归于其中一方,且交往过程中共同开支的现实性,综合考量双方交往时间、车辆折旧情况及涉案钱款的使用去向等因素,本案酌情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6万元(含车辆残值在内),扣除被告于2018年4月27日返还的5万元,被告应返还原告21万元。



【律师观点】

一、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财产,分手后能否返还,取决于赠与行为本身属于附条件赠与(以结婚为目的)还是一般赠与;二、恋爱期间部分特殊转账,如520/1314等特定意义的数额,视为一般赠与,不予返还;三、大额转账或赠与,如购车、购房,不能仅视为一般情形下的赠与,以谈婚论嫁为目的解释更符合社会常理;四、附条件赠与最终不能成就时,不能轻易将原因仅归于一方,在衡量应返还数额时,还需要综合共同开支的现实性、交往时间等多种因素一并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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