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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读懂继承那点儿事


【前言】

前不久,一位年逾六旬的老太太,踉踉跄跄地赶到律所,向我咨询了她去世老伴儿的遗产继承问题。

在执业这几年中,也确实遇到过一些继承纠纷案件,但大多数案件都不像她的这个案件,在法定继承的基础上还包含了代位继承、继子女继承等问题,因此不妨通过这个案例,给大家介绍一下继承那点事。


【基本案情】

老太太今年已60多岁,老伴儿因病于2019年4月去世,夫妻二人婚后仅生育一女,现已成年并婚配。

老伴儿的生父于1953年便已去世,生母于2020年1月因病去世,老人们婚后共生育二子一女,其中,大儿子目前已80岁左右,二儿子即本案被继承人,女儿也于2019年5月去世同时膝下育有一子一女。

此外,老伴儿的生母于早些年丧偶后再婚,再婚对象已于2000年因病去世,双方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但因均属再婚人员而组成再婚家庭,生母又成为了再婚对象一子一女的继母。

PS:这样的案情用文字理解起来可能会有点绕,还是用图表较为直观。↓ ↓ ↓ ↓


PS:系争遗产为老太太与老伴儿婚后共同购买的一处产权房,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而其老伴儿即图表所示B人员遗产为该处房产1/2的份额。



【法律分析】

一、本案在无任何遗嘱且相关人员去世时所有相对继承人均未对遗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无异议;

二、分析继承类案件时,应逐步分析:

1、确定本案被继承人为B,因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进而其有效继承人为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下列人员:生母D、妻子A、女儿C三人均分;

2、本案之所以略显复杂,系因被继承人B的生母D在其后不久亦去世,进而引发第二个继承案件,在该案件中,D作为被继承人,其有效的继承人与上述第1点略显不同:

(1)因D与E再婚后D与H、K二人形成继母子女关系,因而需评定,作为继子女的H与K二人是否具有继承权,在本案中,因再婚时K已婚配嫁至外地,双方未尽过任何抚养与赡养义务因而予以排除,而继子H较为年幼,成年后也悉心照顾继母,双方形成抚养与赡养关系,可依法享有继承权;

关于继子女是否可享有继承权,也可详见下列文章:

(2)因D与原配所生育子女中,B、G二人均早于D去世,根据代位继承原则,本应由B与G所继承的份额,可直接由其二人的直系卑血亲即子女予以继承,因此C、I、J三人进而取得继承权。

(3)根据上述分析,可确定D去世后,其遗产由C、I与J(二人共同占得一份)、H、F继承。

三、如此一来,本案继承关系便清晰了许多:

1、因遗产为某处房产的1/2,则B去世后,D、A、C三人均分各取得1/6;

2、后D去世,其所享有的1/6由C、I与J(二人共同占得一份)、H、F等分为4份继承,则C、H、F三人各取得1/24,I与J二人各取得1/48;

3、结合上述两点,最后该处房产份额为:A占得2/3(原有1/2+1/6);C占得5/24;H占得1/24;F占得1/24;I占得1/48;J占得1/48。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PS】如需个性化建议或指导,可以付费咨询或预约后至律所当面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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