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离婚案件中,常涉抚养权问题,但如果确定抚养权归属后,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后期不幸因故离世,此时另一方是否必然享有抚养权?本期案例结合上海法院一则判决为大家提供思路。
【案情简介】
吴先生与金女士结婚后生下儿子小俊,小俊两岁时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分居,从此小俊便跟随祖父母老吴夫妇一起生活。几年后金女士起诉与吴先生离婚,儿子小俊判归吴先生抚养。
一年后,吴先生因重病不幸去世。
金女士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松江法院”),请求判令小俊由自己抚养。
金女士诉称自己身体健康、收入稳定。在孩子父亲去世的情况下,金女士要求抚养孩子,本无可厚非。况且老吴夫妇确实年事已高,身体欠佳,并不适合照顾小俊。
但老吴夫妇辩称,因小俊自己不愿与金女士共同生活,他们才无法同意金女士诉请。在金女士起诉前,他们曾将小俊交由金女士带回家,才三天,小俊就逃了回来。
【法院查明】
小俊已满8周岁,法院多次找小俊本人谈话,发现小俊态度一直非常坚决,拒绝和母亲一起生活,也拒绝接受承办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
小俊称,金女士从小对自己疏于关心,与父亲分居后也极少来看望他,一来就吵架。小俊那次跟金女士回去后被反锁在家无法上学,导致他情绪激动,差点轻生,这才逃回祖父母家。
承办法官又前往小俊学校、居委会及心理医生处调查走访。班主任表示平时与小俊父亲、祖母、姑妈联系较多,母亲难得来校,小俊明确表达过要跟祖父母一起生活的意愿。心理医生则表示小俊父亲去世后,小俊情绪很不好,母亲的起诉让小俊的心理状况更加不理想,已进行多次心理疏导。他们从专业角度建议不要轻易改变抚养现状。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其一,小俊自幼随父亲、祖父母共同生活,感情深厚、生活稳定,姑母一家也对他疼爱有加。其二,在离婚和抚养权两次诉讼中,小俊多次表示希望与父亲、祖父母,而非母亲共同生活的意愿。其三,小俊由于丧父、诉讼等原因情绪状态不稳定。故不改变抚养、监护状态,延续生活环境,既有利于他的生活和学习,也有利于他情绪的稳定,目前的生活状态更有利于小俊成长。
【判决结果】
驳回金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律师观点】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民法典》出台前,抚养权案件中如何认定抚养权的归属通常以两周岁以下、十周岁以上两个界限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但“十周岁以上更多地考虑孩子自身意愿”的情节已逐步变更至“八周岁以上”,意味着“孩子自身意愿”将对抚养权归属的确认其更大的作用;
2.确定抚养权后,具有抚养权的一方即使不幸离世,另一方虽作为父母,但并不必然享有抚养权,法院将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
【笔者】Lawyer Yang
【坐标】安徽省合肥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