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年,我们时常听到社会上的一些新闻,比如某已婚男性/女性,在外为获取其他异性芳心,在配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花重金送房、送车、送钱,最终东窗事发,配偶得知后大动干戈,夫妻俩吵得不可开交。
那么问题来了,送出去的这些钱,能要回来吗?
我们不妨通过下面这一案例稍加了解!
【基本案情】
原告计某(女)与被告颜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11月8日登记结婚。
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颜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向被告应某(女)支付钱款。
其中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的有:2018年3月21日100,000元,2018年6月19日150,000元,2018年11月1日1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有:2017年11月15日500元、2017年11月20日500元、2017年11月27日600元、2018年5月4日300元、2018年8月16日3,500元、2019年1月13日375元、2019年2月13日1,000元、2019年2月24日2,000元、2019年3月8日1,008元,合计9,783元。
另查明,2018年4月21日,被告应某拍卖个人客车额度支出86,900元。
2018年6月28日,被告应某购买宝马牌多用途乘用车,车价为265,700元。
2018年7月4日,被告应某支付车辆购置税22,905.17元。
审理中,被告颜某陈述,其与被告应某从2017年开始交往至2019年分手,转账给被告应某的款项中,2018年3月21日100,000元本来说好用于购车的,但是被告应某先拍了牌照,后来被告应某需要换车又向其要了150,000元。这250,000元是赠与给被告应某购车的。2018年11月1日银行转账10,000元是赠与给被告应某的女儿购买手机的。微信转账中,3,500元用于被告应某购买车辆保险,2,000元用于被告应某旧车年检,其余款项为两人共同花销。2017年9月,微信群主向被告应某借款10,000元,被告应某手头只有4,000元,故其给了被告应某6,000元现金用于出借。
被告应某陈述,其原来就有车,与被告颜某确定关系后,因被告颜某爱面子,就说要换车。其先拍了车牌,后来被告颜某的摩托车驾照被吊销了,就催着买车,两人说好车辆一人一半,其负责开车接送。车辆是2018年6月购买的,2018年8月16日的微信转账3,500元不可能用于购买保险,而是给被告颜某购买了太阳眼镜,2019年2月24日微信转账2,000元也不是用于验车,而是给被告颜某购买了土特产等旅游商品,其余微信转账均用于两人共同开销,其并未收到现金6,000元。现同意按照宝马车辆市场价的一半金额予以返还。
【法院观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如果夫妻一方超过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在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该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构成对另一方共有财产的侵犯,另一方有权予以追回。
本案中,被告颜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应某260,000元,被告应某辩解其中250,000元用于两被告共同购车,但车辆登记在被告应梅名下,由被告应某实际使用,且被告颜某否认存在共同购买车辆的意思表示,故本院对于被告应某的辩解不予采信,认定260,000元银行转账款均为被告颜某对被告应某的赠与。被告颜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应某9,783元,其中5,500元被告应某辩解用于为被告颜某购物,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难以采信。
结合双方陈述,本院认定微信转账中5,500元为赠与,其余款项为两被告的共同花销。对于原告主张的现金赠与6,000元,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应某予以否认,故本院不予确认。
综上,被告颜某对被告应某的赠与款项265,500元,未经原告计某的同意及追认,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告应某应予以返还。
【法院判决】
一、被告颜某赠与被告应某265,500元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计某返还265,500元。
【律师观点】
一、未经配偶同意及追认,超过日常生活需要,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法律行为,应属无效。
二、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另一方可提起诉讼要求受益方返还相应财产。
【笔者】Lawyer Yang
【坐标】安徽省合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