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我们大多数人渴望着爱情,盼望着夫妻间能够共渡难关、相濡以沫,然而现实中却有许多人遇人不淑,亲身体会了“本是同林鸟,末了各自飞”的无助。
今天给大家普及一个概念——扶养,有别于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亦有别于孩子对父母的赡养,扶养是法律规定的夫妻间的义务。
先看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31日,隐忍许久的唐某,终于下定决心,一纸诉讼将丈夫潘某告上法院。
据唐某诉称,其于2010年因无法承受膝下子女确诊先天性心脏病的重击,便患上精神分裂症。丈夫不仅未对其细心呵护,还将其拒之门外。因唐某已无完全独立自理能力,故诉请法院要求丈夫潘某给付生活费每月1500元并负担其治疗所产生的必要医疗费。
被告潘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已于2011年分居至今,分居期间被告已多次联系原告要求离婚,原告均不予答复,双方婚生子女确诊先天性心脏病,次年还需手术费,因此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观点】
经本院查实,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原告自患精神病后已无任何经济收入,2012年原告亦已办理了残疾人证明证实其残疾等级3级。被告系体制内员工,月薪5000元。
本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现原告无经济来源且有精神疾病在身,被告作为其配偶,有义务负担其生活费并支付医疗费。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自2012年1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500元,每月5日前支付;原告所产生的后续医疗费用凭医疗机构的正式票据由被告负担。
【律师分析】
夫妻之间的扶养,是指夫妻在物质上和生活上互相扶助、互相供养。当配偶一方遭遇危急情形,对方配偶负有救助、救援的义务。
从构成要件上分析,扶养义务的前提条件有两个:
一、一方确实需要扶养,常见于一方无独立生活能力,如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身患疾病、年老等,不足以维持其所在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
二、另一方确实有能力扶养,应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应具备相应经济能力和条件,可以通过物质支持改善被扶养一方的生活水平。
【笔者】Lawyer Yang
【坐标】安徽省合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