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2日,大连市中山区五惠路与友好街路口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五条无辜鲜活的生命就这样逝去,让人动容和惋惜,距离事故发生已有数日,谨以此文,对该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希望可以帮助被害人及其家属用法律手段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本案的定性问题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存在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的主观故意,并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实施了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此次案件,性质恶劣,后果极其严重,极有可能会以法定最高刑定罪处罚。
2.为何不是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因此,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该案涉及的情况显然不是过失犯罪,而是故意犯罪。故本案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条件。
3.有无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害他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的最大区别是犯罪对象是否是特定的。根据目前公安机关披露的案件信息来看,该案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加合理。
二、被害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面对如此惨痛的案件,除了依法严惩犯罪者,被害人及其家属亦有权通过法律的手段获得相应的权利救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则按照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十二条、《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十六条之规定,存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三种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可以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本案中,被害人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包括:
1.通过交强险获得赔付;
2.通过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获得赔付;
3.通过道路救助基金获得补偿;
4.要求肇事方赔偿。
三、被害人可选择的救济途径分析
(一)通过交强险获得赔付
1.若犯罪嫌疑人刘某所驾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并处于有效期内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第一条之规定,本案可适用的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
此种情况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可在责任限额内向保险公司索赔。
2.存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况是否影响交强险的赔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五条之规定,在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而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即使存在犯罪嫌疑人刘某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被害人也可以主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其受到的人身损害进行赔付。但该条规定并未包含财产损害,现行司法观点也普遍认为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并不包括财产损害。
3.存在多个被害人的情况下,交强险限额内的赔付比例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结合相关案例,(2018)辽02刑终231号判决书、(2019)辽02民终2684号判决书、(2018)豫民再99号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按各人损失数额占总体数额的比例分别赔付各人在交强险限额内的保险金。
所以,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被害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以相同的数额计算,其他各项按实际情况确定。
(二)通过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获得赔付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二十五条载明,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故若犯罪嫌疑人刘某所驾车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也极有可能无法通过商业保险获得赔付。
(三)通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获得补偿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十二条、《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十六条之规定,可由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被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该条同时规定,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一般情况下只垫付被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当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垫付后由救助基金依法向犯罪嫌疑人刘某追偿。
故本案中,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或相关部门可以向大连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请求垫付抢救费、丧葬费等。
(四)要求肇事方赔偿
本案中,被害人及其家属可以要求肇事方赔偿。此种情况下,赔偿的范围、计算方式、数额等事项不必完全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由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所以,若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被害人及其家属自愿、合法地与肇事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则其丧失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三、被害人及其家属权利救济的行使方式
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通常需要经过诉讼程序,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支付相关的赔付款项,肇事方也鲜有主动足额赔偿被害人的情况。此时,被害人或其家属、法定代理人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程序主张相应的赔偿。
(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可否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一并起诉保险公司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因此,在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并在保险有效期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即属于此条规定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
2.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可主张的赔偿范围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只包括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
我国《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法条中规定的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伤残的,物质损失还应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而发生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合理费用。
如果被害人死亡的,丧葬费以及被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实际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亦属于直接的物质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失。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个跟单纯的民事诉讼是不一样的。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因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人身损害案件除外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并没有将精神损失、可能获得的未来利益部分以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其中。
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也就是说,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案件中的赔偿范围是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
(二)单独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若被害人或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没有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可选择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此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四、结语
法律是严谨理智的,身处其中难免给人以近乎冰冷的冷静之感,但法律的精神是有温度的。谨以此文表达对该恶性事件的悲愤之感,并感念被害者及其家属的哀痛之情。希望法律能够在严惩肇事者的同时,帮助被害者及其家属获得应得的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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