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位于厦门市某某区是一幢商业用途的大厦,W为大厦四层的产权人,A公司、B公司为一、二、三层的产权人,C公司为夹层的产权人。根据该大厦的规划设计图纸,大厦临近XX东路一侧有一公共楼梯间,该公共楼梯间既是人员避难、垂直方向安全疏散的重要通道,又是消防队员灭火的辅助进攻路线,对消防安全极其重要,但A公司、B公司及C公司擅自改变原大厦结构,将原先大厦规划设计图纸上临近XX东路一侧的一至四层公共楼梯间全部拆除,并将原属于公共楼梯间的面积私自划入自己楼层并占为己有,更改成店面使用。A公司、B公司及C公司的这一行为,导致W无法正常使用该公共楼梯间,且产生消防安全隐患。目前,商场工作人员众多,若发生火灾,极有可能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此外,A公司、B公司作为三楼的产权人,擅自将三至四楼的扶梯入口处用水泥墙面进行封堵,并在该扶梯通往四楼的出口处用水泥板进行填平封堵,将原属于扶梯的面积私自划入自己楼层并占为己有,改成店面使用。目前,四楼出口处的水泥板已有部分下陷,存在随时塌陷的可能,该水泥板下更是时常有人走动,若水泥板突然塌陷,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伤亡事故。讼争扶梯共有楼梯系包括所有业主的共有部分,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A公司、B公司及C公司擅自处分业主的共有部分,改变其功能,损坏业主的权利,损害W的相邻通行权。鉴于上述情况,W曾多次与A公司、B公司及C公司协商整改解决方案,但均未果。
欧律师代理B公司,B公司辩称,W要求恢复消防通道原状与法不符,且不具有可行性;W要求按照规划设计恢复自动扶梯,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W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继受取得商场第四层的所有权,根据《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均表明法院以现状整体拍卖,W应自行对实物现状进行确认,责任自负。此外,消防通道的调整及四层自动扶梯的加装、拆除,均已经过讼争房屋历年来的各业主的同意和授权,并按规定报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W于2019年继受取得商场第四层的所有权,四层原业主所作的决定应对其继续有效。综上,B公司并没有任何侵犯W权利的行为,W要求B公司恢复公共楼梯间及四层扶梯的原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W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