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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谈谈侮辱罪与强制侮辱罪的区别

案情介绍:

       2016年4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告知其妻王雪(化名)的情形下,从务工地上海返回石台县,夜间蹲守在其妻租住房屋外。4月9日晚9时许,李某某在门外偷听到妻子与一异性电话聊天,怀疑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遂踹开大门冲进卧室用木棍击打妻子,之后,又用菜刀去割扯妻子身上棉裤,并强行将妻子衣物扒下并扔到屋外火中烧毁。期间,王雪试图寻找衣服遮体时,都被李某某制止,被告人父母和女儿全程围观了此过程。随后李某某拉扯着赤身裸体的王雪在街道上拖行约200米,引起众人围观。意见分歧:

       被告人构成侮辱罪还是强制侮辱罪?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不同观点。

法理评析:

  侮辱罪和强制侮辱罪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一)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侮辱罪侵犯的实质客体是抽象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而强制侮辱罪所侵犯的客体除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外,还包括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另外,由于强制侮辱罪其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即行为人侵害的对象往往是在犯罪行为实施中随机选择的),造成了对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的侵害,而侮辱罪的客体并不包括这一点。
  (二)两者的主观方面不同。侮辱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报复、嫉妒、泄愤的动机,目的是为了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而在强制侮辱罪中,行为人往往是出于填补空虚的精神,寻求精神上刺激的流氓动机,其目的性不是很明确。
  (三)两者客观方面特征存在不同。侮辱罪和强制侮辱罪有时在客观行为表现上有许多相但两者仍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首先,侮辱罪客观上有侮辱他人的行为,侮辱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暴力侮辱、言词侮辱、文字侮辱,而强制侮辱罪则只表现为暴力侮辱,即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实施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使被害人不能、不敢、不知反抗;其次,侮辱罪中行为人的侮辱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所谓公然是指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或者是能够使第三者看到、听到,而强制侮辱罪则无公然性的限制,即私下里强制侮辱妇女的亦可构成此罪;第三,在侮辱罪中,被害人是否在场,行为人都可实施侮辱的行为,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而强制侮辱罪则要求必须当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
  (四)两罪的主体不同。侮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强制侮辱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女性只有可能成为此罪的共犯。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侮辱罪。因为在案件中,被告人因怀疑被害人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怀恨之心,强行将被害人衣服扒光并在街道上拖行,对其羞侮,其主观上是想让被害人当众出丑,使其名誉扫地,而并无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另外,从犯罪对象上来看,本案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被害人和被告人是夫妻关系,被告人之所以对被害人当众羞侮是有原因的,而并非是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随机选择犯罪对象的。综上,被告人的行为应以侮辱罪论处。法院判决也是如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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