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续租权,即在租赁合同期满后,原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的权利。该项权利是极易丧失的权利。本律师现简要分析其权利状态、实现难点、以及如何应对。
一、优先续租权的权利状态
《合同法》租赁合同一节只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成为了承租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即使无约定也自然享有。而优先续租权,必须通过双方约定才享有,只要该项权利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有效,故相对于“法定权利”,本律师将其称为“约定权利”。
二、优先续租权的实现难点
1、优先难
何为优先?通常理解为同等条件下先于他人取得,反映在合同中,主要体现为合同价款、履行方式等。如租赁合同到期后,第三人出的租金高于原承租人、租期多于原承租人、缴纳租金时间提前等,都有可能导致优先续租权丧失。
2、续租难
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有可能要提高租金,有可能要自营,有可能要重新规划整体招商,租赁物都有可能面临被收回的风险,续租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姑且不谈出租人是否恶意找此类借口不愿再续租给原承租人。
三、如何应对优先续租权
1、租赁合同中对优先续租权的履行方式、履行过程进行详细、具体的约定。
2、对出租人恶意规避该权利设定明确的违约条款,可具体到金额,不应笼统概括为“赔偿相关损失”,一旦发生纠纷,很难找出相关证据予以支持。
3、搜集书面证据,对于权利受到侵害后及时主张权利。
总之,优先续租权目前在实践中表现得比较虚无,如承租人要享受好该等权利,必须在租赁合同中对合同条款的拟定下功夫。
四、优先续租权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
案例一,湖南省某法院曾受理这样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承租人彭某与某农贸市场签订《门面房租赁合同》一份,其中约定由彭某租赁该市场E2栋19号、20号门面,租期3年,如彭某在租赁合同期满前2个月向市场提出续租申请,则取得优先续租权。合同到期时,彭某要求续租遭到拒绝后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市场与其续签原租赁合同。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彭某与某农贸市场签订的《门面房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因彭某未能举证证明已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市场提出书面续租申请,故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彭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予以确认,认为彭某在争议门面中已经营三年时间,在合同履行期间既无违反合同的行为,也无违法经营行为,从有利于维持现有经济关系的稳定,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和不损害市场利益的角度出发,彭某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承租。因此改判彭某对农市场E2栋19号、20号门面有优先承租权。
案例二,《合同法实务全书》(江平编著.P1719.1999年)中选编这样一起租赁合同纠纷:程某租赁了某商场21室的1—4号柜台,租期1年。租赁期满后,程某提出续租申请,被商场拒绝。后商场强行将程某的货物搬出租货柜台,起诉要求程某搬走被商场封存的货物。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租赁关系已经解除,遂判决程某搬走封存货物并支付商场租金。程某向省高院提出再审。再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在原租赁地点经营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程某既无违反合同的行为,又无违法经营的行为,在同等条件下应享有优先承租权。因此判决由市场在判决书送达后30日内为程某安排与原租赁柜台相应的4个柜台,如不能安排则要赔偿程某积压商品的损失1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