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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于情面借银行卡,最终被判刑

碍于情面借银行卡,最终被判刑

 

       朋友向你借银行卡、手机卡,借不借?

       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孟某用惨痛教训回答了这个问题。

       2019年9月,毛某以公司需要银行卡转账为由叫被告人孟某帮其办理几张银行卡转账,并承诺会给相应的好处费。被告人孟某一方面碍于朋友情面不好拒绝,另一方面认为对方借银行卡、电话卡就算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自己也只是出借而已,不是直接参与违法犯罪,不会牵连自己。于是孟某分别在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共计办理了六张银行卡、U盾,并在营业厅办理了手机卡交给毛某,毛某以好处费的形式共给孟某某1,500元钱。2020年1月被害人李某在某理财平台被骗1,025,400元,该理财平台用孟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进行银行交易,经查询孟某卖出去的银行卡交易流水显示,支付结算共计17,692,498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孟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点评: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是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的必要措施。

       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账户和电话卡均属违法行为,每一张“被出卖”的银行卡、手机卡,可能就是电信诈骗分子实施诈骗的工具,可能就存储着千百个受害者信息。

       管理好个人“双卡”,不仅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也是保护自身信息安全,避免成为下一个电信诈骗受害者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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