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3日下午,彭某到一水库钓鱼。供电公司在水库进口处设置了“高压危险、禁止钓鱼”的警示标志。14时左右,彭某在钓鱼时抛扔鱼钩不慎触碰该水库边上的10KV坊楼#1线贯山支线高压线(该高压线系供电公司所架设),彭某当场被电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医院出具了死亡医学证明书,注明死亡原因系电击伤。经对事发地点高压电线高度进行勘察,确认案涉电线距离地面高度约7.2米,符合《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程》对10KV线路电压在非居民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是5.5米的规定。彭某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供电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共计10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该条文是关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其中,高压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是指高压输电线路和高压设施致人损害。本案诉争的10KV坊楼#1线贯山支线高压线明显属于高压输电线路,故本案属于高压输电线路致人损害的高度危险作业,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中,从供电公司方来看,首先,事发地点较为偏僻,非垂钓区域,也不是人员密集区域。其次,供电公司在水库进口处设置了“高压危险、禁止钓鱼”的标志。再次,事发高压线对地距离是7.2米,符合《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程》关于10千伏线路电压在非居民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是5.5米的规定。因此,供电公司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从彭某方来看,首先,彭某在禁止钓鱼的水库钓鱼,抛扔鱼钩,并非生产生活中必然发生且不可避免的行为。其次,彭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一般人认知来看,鱼钩触碰到高压电线必然会有严重的损害后果,彭某应当能预见到在高压线下钓鱼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其仍然在此钓鱼,抛扔鱼钩,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彭某在本案中的重大过失达到了严重程度。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彭某父母自行承担80%的责任,供电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