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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未到期,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物吗?

【情景案例】

 

        甲公司委托乙服装厂加工1000套西装,双方签订一份《来料加工合同》,约定加工费5万元,加工后15天内付清。正在加工时,甲公司突然发生火灾,厂房化为灰尽。乙服装厂担心甲公司不能支付加工费,于是停止加工并扣留了已加工的500套西装。甲公司给乙服装厂发函称,虽然厂房被烧,但其仍有能力支付加工费,并请乙服装厂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服装厂认为,其是依法行使留置权的。

 

请问:乙服装厂可以行使留置权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由此可见,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本案中,甲公司欠乙服装厂的加工费还没到期,乙服装厂也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将不履行到期债务,因此不得行使留置权。但是,由于甲公司突发危机,乙服装厂依法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加工义务。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进而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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