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库
文书库
条款库
法律文集
找律师
交通事故中起诉前单方委托伤残鉴定的效力问题

一、【案情简述】

                                 龟虽寿

                               东汉 曹操

    神龟虽寿,犹有竟时; 腾蛇乘雾,终为土灰。

    老骥伏枥,志在千里; 烈士暮年,壮心不已。

    盈缩之期,不但在天; 养怡之福,可得永年。

    幸甚至哉,歌以咏志。

人生无常,世事难料。

2015年4月的一天上午,住在延吉市的权先生驾驶摩托车行驶在马路上。在行驶到光华路白云胡同路口时,与赵小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权先生严重受伤。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权先生因未取得驾驶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

事后,权先生先后在医院住院治疗3次,时间长达120多天,光医疗费就高达15万元。

虽然有错在县,但是医院昂贵的治疗费没有着落,严重受伤的权先生能否得到妥善赔偿是未知数。

一家人每天都忧心忡忡,愁眉不展。

 

二、【办案过程】

 

本案中,本律师为被告宋某某等三人的委托代理人。

接到本案后,本律师展开先期调查。

首先,本律师将出租车驾驶人员、车主和其挂靠的出租车公司、承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列为本案被告。并通过工商局等部门详细调查几位被告的自然情况。

其次,本律师亲自到保险公司调取参保信息,得知该车辆除了交强险,还投保商业险。这样一来,原告的赔偿请求就有了更好的保障,等于吃了一颗定心丸。

最后,根据原告的健康情况,在起诉前单独向当地最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最终,权先生因胫腓骨骨折不连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和护理期限分别高达642天,并有固定物取出术的费用。

被告方对伤残鉴定意见口头提出异议,但在法院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申请。

关于被告主张的原告方应自行承担80%经济损失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经过多次法庭调查和原、被告各方激烈的交锋,又经过法院积极协调,案件走向逐渐明朗起来。

 

三、【判决结果】

 

2017年04月18日,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赔偿原告15万6千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正式生效。

判决后,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了全部赔偿金并起诉费等。

 

四、【律师心得】

 

在起诉前单独委托做司法鉴定,虽然有一些风险,但也有几点好处:一、明确伤残等级,确认具体的赔偿金额;二、避免保险公司和对方当事人的人为干扰,确保伤残鉴定过程和结果公正公平;三、如法院裁定重新做伤残鉴定,对最终结果有先期预判。

本律师因常年办理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人身损害相关案件,办案经验丰富,且对某些关键问题具有先见之明。

案件结束不久,权先生因病去世。

值得庆幸的是,我们赶在他在世前,对本次交通事故中权先生所受到的损害,及时进行了伤残鉴定,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正所谓先机而动,抢占制高点,方能立于不败之地,就是这个道理。

在办案过程中,本律师很重视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积极沟通,化解双方的矛盾,力求做到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

案件结束后不久,有一天我在律师事务所打车,到北山街道州公证处去办事。到地方,开车的女司机死活不要收我的车费,把我搞得一头雾水。

她把口罩一摘,爽朗一笑,说道:我就是赵X,上次您办的那个交通事故案件的出租车驾驶员。谢谢您的善意沟通。说完,开车一溜烟逃走了。

留下我一个人唏嘘不已。

案件顺利结束,得益于办案法官公正、廉洁的工作作风,得益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推心置腹的信任和锲而不舍的努力,更得益于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在内的我国民事法律的蓬勃的发展。

在此提醒大家三点。

一、随着《民大典》和配套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很多之前的法律、法规都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请大家注意甄别新旧法律、法规的衔接和适用问题。

二、先前,交强险的赔付金额12万2000元,其中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现在交强险赔付金额调整为20万元,其中伤残赔偿限额上升为18万元。

三、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取消了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区别。

敬请关注。

相关推荐

啤酒罐外观设计无效行政纠纷二审【附判决】
【最高院改判案例】孙兴华与浙江兰溪圣鹏、浙江万来旅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查明制造者能否免除销售者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附最高院判决】
知名度高的宣传用语与活动海报构成反法第六条第一项权益
实用艺术品要构成美术作品需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高度【附高院判决
实用艺术品要构成美术作品不能是公有领域素材的简单复制或拼凑
专利无效后未执行完毕与执行完毕申请再审的不同结果-【附最高院二案裁定】
将侵权花型面料制成床单销售定性及信网权是否适用合法来源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