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山不在高,有仙则名。水不在深,有龙则灵。
崔某某是本地知名的老中医,医术高超,性格豁达,交际广泛。
崔某某与韩某是朋友关系,韩某平时都尊称其为“崔某某老师”。
2008年7月,韩某向崔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崔某某老师现金拾伍万元(注明:抵押房照为XXXXX),月利率为2%,每月支付利息,借款期限为3个月。”价款人处签字:韩某、廉某某,并将廉某某名下房照原建抵押给崔某某。
之后,韩某以转帐方式向崔某某偿还共计一万元,未说明是本金还是利息。
经多次催要,未果。
崔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韩某、廉某某返还本金十五万元,并利息。
韩某未出庭应诉,法院公告送达。
廉某某辩称:自己与崔某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亦不存在担保合同关系,借条中“廉某某”签字并非本人书写,自己未向崔某某抵押房屋所有权证。
廉某某请求驳回崔某某诉讼请求。
二、【办案过程】
本案中,本律师为被告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
因韩某名下无财产,崔某某提出保全申请,冻结了廉某某名下一处房屋产籍手续。
案件审理过程中,崔某某对借条中“借款人”处“韩某”的签名申请笔迹鉴定,对“廉某某”的签名则未提出笔迹鉴定申请。
在这种情形下,本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对借条中“借款人”处“廉某某”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其间,当事人因为昂贵的鉴定费用,始终摇摆不定,但是律师再三说服,最终在法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顺利进行了笔迹鉴定。
最终鉴定结论出来了。
第一份鉴定意见书认为:“韩某”签字系同一人书写。
第二份鉴定意见书认为:“廉某某”签字并非同一人书写。
三、【判决结果】
1、韩某向崔某某返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2、驳回崔某某其他诉讼请求。(要求廉某某返还借款本金的请求);3、诉讼费承担等其他。(略)
四、【律师心得】
只在此山中,云深不知处。
关于是否是借款人本人签字、借款人向自己交付房照原件等关键事实,出借人自然了然于胸。
但碍于实际借款人名下无财产,亦不出庭应诉,只得转攻名下有财产的另外一个人。
借款人处签名的有二人。原告崔某某仅对其中一名提出鉴定申请,另外一人签名的真实性即不言自明。
最终,两份笔迹鉴定决定了案件的最终走向。
第一份笔迹鉴定认定:“韩某”签字系同一人书写,确定了韩某借款的事实。
第二份笔迹鉴定认定:“廉某某”签字并非同一人书写,否认了廉某某借款的事实,崔某某和廉某某之间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此外,房屋所有权证书未办理抵押登记,仅以房照原件进行抵押,不发生担保物权效力。结合其他证据和事实,崔某某与廉某某之间不成立担保合同关系。
《民法典》施行前后,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发生诸多变化,例如支付方式、利率、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送达方式等。
在此提醒大家,应予以重分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