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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抗辩实例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李某与卫某某约定,由李某向卫某某出借人民币10万元,还款期限为2015年9月。李某向卫某某实际给付了10万元借款,全某某为卫某某的借款行为提供了连带保证,并在借据保证人一栏签字。卫某某逾期未向李秀偿还上述借款。2015年9月末,全祯祥承担了担保责任,代卫某某向李某偿还了10万元借款。卫某某未向全某某支付上述10万元。

 

        卫某某辩称:全某某的起诉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提供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卫某某于2015年1月向李某借款,约定还款日期是2015年4月。保证人全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保证期间内于2015年9月26日向李某代为还款。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全某某起诉立案日期是2017年9月并未超出二年诉讼时效。全某某提出要求卫某某偿还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放弃上诉,判决正式生效。 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由被告卫某某向全某某支付110000元。

 

 

 

律师提醒:

 

        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民事案件的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的相应延长,更加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律师围绕诉讼时效进行了精彩对决。起诉前,原告律师作了很多铺垫,目的是不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被告律师认真分析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后,在承认借款合同真实性的前提下,提出。

 

        在本案中,虽然存在超过诉讼时效、证据瑕疵等问题,但法院更加偏向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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