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X X 律 师 事 务 所
侵犯实用新型专利律师函
浙江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XX律师事务所接受杭州XX机械厂(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就贵方与委托人之间可能出现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事宜,郑重致函。
1.委托人实用新型专利基本情况。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专利权人 |
XX |
201328888888.8 |
2013年X月X日 |
2014年X月X日 |
杭州XX机械厂 |
2.实用新型专利权权能及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就本专利而言,专利权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X所记载内容(详细内容见附件1),本专利公开了一种XXXX的技术方案,包括XXXX、其特征在于:XXXX、XXXX。
3.根据委托人的陈述。
贵方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第六届中国国际线缆及线材展览会、第六届中国国际管材展览会中展出XX产品(以下简称涉嫌侵权产品),涉嫌侵权产品包括XXXXXXXX,参见部分侵权产品图片,包括权利要求所有技术特征,已落入委托人ZL201328888888.8专利权保护范围。
同时,委托人还获悉其他侵权行为线索。
综上,委托人认为涉嫌侵权产品落入ZL201328888888.8专利权保护范围。
4.律师意见:
4.1收到本函后5个工作日内与本律师或直接与委托人联系;
4.2根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建议贵方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专利侵权纠纷。
- 本律师函是基于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做出,如认为本函与事实不符,请与本律师联系并说明情况和提供合适证据。
浙江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2015年XX月XX日
附件:
1、ZL201328888888.8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涉嫌侵权产品部分图片
本律师联系方式:
地址:XX 邮编:XX 电话:XX 传真:XX-XX Email:XX @ X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