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
1、合同审核过程中约定签收人的问题,约定签收人不一定要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将签收人约定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本身的含义即为公司法人的代表,系法律规定,因此无须约定),设定签收人条款没有任何意义,反而缩小了合同履行中我司的能动性,容易造成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动。所以在约定签收人时建议:1、签收人约定为对方的非法定代表人。2、约定人员为与我公司经常打交道的人(内勤、业务员、实际控制人等),包括所有乙方同意的人。3、签收人不是唯一的,应当将所有与我公司打交道,可能会签收各种单据的人,越多越好。4、签收人一栏,最好由签收人本人签名,以保留笔迹。
2、合同中所有栏目,应当填写完整,未填写完整,可能会导致某些条款无效。如最低销售额条款,将经销产品的最低销售额约定完整,当对方在两个季度均未完成双方约定的最低销售额,我司才享有权力单方面解除合同。
本人建议对一些空白的条款,应当填写完整,如果确实不需要该条款应当删除,或者在下划线上填写“(空白)”二字,防止签订后对方将合同条款修改。
3、附件的问题。合同后如果附有附件,应当在本合同中说明,做到前后呼应,一一对应。如在合同结尾处书写“后附:附件一《伟星牌系列产品价格表》”,附件的名称应当与合同中所述一致。
4、管辖条款约定。何为管辖条款,即合同中约定由哪个法院来管辖或者由仲裁机构来管辖。管辖条款约定的好,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有利于疏通关系。管辖条款应当明确,否则管辖条款无效,也没有意义。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约定仲裁的话,一般可以约定任意地方的仲裁庭,没有地域和级别限制,一般每个地级市都有一个仲裁庭,约定仲裁的好处在于仲裁员由当事人双方选定,并且一裁终局,比较公正、效率。约定仲裁,应当清晰明确,明确约定哪家仲裁庭管辖,否则仲裁条款无效。
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