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13年5月份某天,张某向吴某借人民币50万元,借款当天,吴某直接将钱通过银行打入了张某的账户,张某的丈人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随后因资金链断裂,张某无法偿还该笔债务,吴某随即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这种案件既有借条又有汇款凭证,基本上无任何胜算,但是为了让自己的老丈人脱保,张某抱着试试看的心情,找到了沈佩杰律师代理张某的丈人李某。
二、法律条文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三、律师工作
询问当事人:通过询问当事人,沈佩杰律师发现张某和吴某之间存在的大量民间借贷行为,双方你来我往有多笔汇款记录。而且案涉借款汇入张某账户后10天后,张某就将50万元汇回了吴某账户。
取证:取得了所有张某汇入吴某账户的汇款凭证。2013年5月份汇款凭证50万元,另一笔50万元借款涉及的2014年1月份的汇款凭证50万元及借条50万元(吴某确认已经清偿,还给我们。)
四、庭审情况
举证质证:在我方提供了大量汇款凭证以后,对方也提供了大量的借条证明我方尚未支付欠款。分别是12年的借条两张,分别是10万元和20万元。证明被告之前支付的50万元是为了偿还之前的10万和20万。
律师抗辩:
一、合理性抗辩。张某所偿还的50万元与吴某所借的50万元,数额一致,借贷时间比较合理,实为过桥资金。
二、具有交易习惯,2014年同样的借款金额,同样的借款时间,同样有也是50万还50万,因此双方具有交易习惯,因此50万元已经清偿,李某无须承担担保责任。其余借款原告应当另行起诉。
三、退一步讲吴某与张某之前的借款10万元的偿还日期为2013年1月,20万元偿还日期为2013年12月,而50万元偿还日期为2013年7月,而张某偿还50万元的日期为2013年5月。因此还款应当首先冲抵到期的借款,先冲抵10万元借款的本息,再冲抵50万元的本息。所以张某已经偿还了50万元中的30余万,李某仅需承担10余万元的担保责任。
四,再退一步讲,张某偿还的50万元也足以偿还前面的30万元借款,剩余部分应当冲抵50万元借款。
五、法院裁决
一、判决张某应当偿还借款40余万元。
二、李某对其中10余万元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