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股权激励协议(控股股东与员工签订)
本合同为控股股东与员工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旨在通过股权授予激励员工为公司发展持续贡献力量。协议明确甲方(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指定比例股权分多期授予乙方(员工),每期授予时间及比例与乙方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激励股权仅含利润分配权及剩余财产分配权,无表决权,行权价格以公司最近审计净资产值为准。乙方需满足连续服务年限、年度绩效达标及公司营收/净利润目标等条件方可申请行权,并须遵守竞业禁止与保密义务。协议详细规定了股权退出机制,涵盖主动离职、被动解约及公司重大事项时的回购条款,并设定双方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本协议自签署生效,明确书面变更要求及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为双方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员工股权激励协议(干股、虚拟股、无需出资)
因乙方工作表现出色,甲方授予乙方一定的虚拟股,乙方凭借虚拟股可以分得公司的收益分成,但并不改变公司的股权架构。
公司股东分红协议书(约定保密条款)
双方约定了股东分红依据原则、分红的时间、分红的方式、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及保密条款等
动态股权调整协议(创始股东简单对赌)
乙方作为创始股东中的经营负责人,愿意就目标公司的经营发展对甲方作出承诺,承诺实现的,乙方有权以增资方式增加对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承诺未实现的,乙方无权请求增加股权,甲方有权以增资方式增加对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
期权(股权激励)协议(控股股东与员工签订)
授予乙方符合行权条件时,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取得目标公司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乙方所持有的股权认购权,在行权期间,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放弃行权。甲方不得干预。超过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乙方仍不认购股权的,乙方丧失认购权。乙方行权以后,按照公司章程享有所持股权的相关股东权利。
干股(虚拟股)分红协议(无须出资,仅享有分红权)
鉴于乙方系甲方员工且于工作期间做出卓越贡献,甲方以干股(虚拟股)方式对乙方工作进行激励。乙方仅享有公司年终净利润分红的权利,不享有股权的所有权、表决权和其他权利,并非公司的实际股东。乙方不得以此干股作为在甲方出资的依据,也不得以干股要求甲方折现或者甲方收购。